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废止《中山市食品药品安全诚信红黑榜实施细则》(中食药监办[2016]117号)、《中山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社会组织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实施细则》(中食药监办[2016]118号)、《中山市工商局企业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实施细则》(中工商企管字[2016]8号)、《中山市工商局企业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实施细则》(中工商企管字[2016]9号)、《中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诚信红黑榜公布实施细则》(中质监[2016]18号)、《中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实施细则》(中质监[2016]19号)等6份文件。凡废止的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