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青溪路(莲员西路至康华路)改造工程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以下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规定:(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的规定,现决定对中山市石岐街道办事处共1宗(详见附件1)纳入征收范围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青溪路(莲员西路至康华路)改造工程。
二、房屋征收部门:中山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中心。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中山市人民政府石岐街道办事处。
四、征收房屋地点和范围(详见附件1),上述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被收回。
五、征收补偿方案:《青溪路(莲员西路至康华路)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六、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自本决定书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被征收人应协商选定具备资质的土地、房地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机构,分别对土地、房地产及资产进行评估,并将选定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七、被征收人应在分户补偿方案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的,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补偿决定。
八、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决定书》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办公地点:中山市人民政府石岐街道办事处(石岐街道康华路18号801室);联系电话:23328169。
附件:1.青溪路(莲员西路至康华路)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青溪路(莲员西路至康华路)改造工程征收范围示意图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4日
附件1
青溪路(莲员西路至康华路)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青溪路(莲员西路至康华路)改造工程建设,需对中山市石岐街道青溪路部分土地房屋实施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中府〔2013〕141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中府〔2019〕10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山市规划建设城市道路占用国有出让用地补偿办法(试行)》(中规通〔2013〕40号,以下简称《补偿办法》)等规定,结合本项目范围内土地房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道路建设红线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地址为:青溪路86号、青溪路88号、青溪路106号、青溪路110号、青溪路112号、青溪路116号、青溪路118号、青溪路120号、青溪路128号、青溪路136号、青溪路138号、青溪路140号、青溪路142号、青溪路146-148号、青溪路159号-169号(具体以项目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补偿对象及方式
(一)凡被纳入本次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地产合法权利人属征收补偿对象,被征收人按其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和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出具的权属证明材料作为补偿依据。
(二)房地产权人所持有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作为户数计算单位(如同一处房地产同时核发一本以上的共有权属证书的仍作一户计算)。
三、征收补偿
(一)国有出让土地的补偿,结合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实施补偿。对因城市道路所占用尚未办理规划报建手续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及已办理规划报建或在建、已建项目的地块,按照《补偿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参照《实施意见》第三条并结合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实施补偿。
(三)对于具有合法经营手续的地上附着物涉及的资产搬迁、租金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费用,结合具备相应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实施补偿。
(四)装饰装修补偿,结合具备相应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实施补偿。
四、奖励措施
(一)签约奖励:在分户补偿方案送达至被征收人15日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协议征收房屋所有权登记面积,给予800元/㎡的奖励。
(二)交付奖励: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15日内腾空房屋及土地并办理移交手续的,按协议征收土地使用权登记面积,给予1500元/㎡的奖励。
(三)按《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实施补偿的土地,不适用上述奖励措施。
五、其他事项
(一)上述未提及其他补偿项目,按照《实施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征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
(三)本方案仅适用于青溪路(莲员西路至康华路)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
(四)签订协议期限:自征收决定书公布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逾期不签订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作出补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