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废止《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中府〔2019〕118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府办〔2020〕21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