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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和规定森林特别防护期、森林高火险期的通告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23-10-01 分享:

  为做好新形势下森林防灭火工作,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确保森林生态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决定划定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和规定森林特别防护期、森林高火险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区域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为森林防火区。

  二、禁火时间

  全市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7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

  三、禁火规定

  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森林高火险期划定

  每年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及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到四级以上(含四级)时,为森林高火险期。

  森林高火险期内,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以及国家森林公园的生态保育区范围内为森林高火险区。

  五、临时森林防火检查站设立

  森林特别防护期内,市政府依法可以在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森林防火检查站具体工作由属地镇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或者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

  六、野外用火审批

  在森林防火区,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勘察、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市政府批准,审批手续具体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属地镇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负责,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森林高火险期内,确需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必须经市政府批准,审批手续具体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属地镇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负责,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市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在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内,市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七、森林火警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或违法用火行为,应当立即报告。全国森林火警电话:12119。

  八、责任追究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单位及个人,由相关职能部门严格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和规定森林特别防护期森林高火险期的通告》(中府通〔2018〕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