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异议,请在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市经信局书面反映意见。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反映的具体事项以及确凿证明材料;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真实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反映的具体事项以及确凿证明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凡匿名或假冒他人姓名反映问题的、未提供可查证线索的、逾期提供证据材料的,将不予受理。
联系人:杨儒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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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18年拟认定中山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名单.xls
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8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