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社区工作和社会事务局,各镇街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管理,我局对2016年实施的《中山市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和《中山市专业大户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中山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27日
(联系人及电话:洪芮,88231292)
中山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管理,引导我市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乡村振兴,参照《广东省农业厅关于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的办法》(粤农规〔2018〕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管理坚持“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逐级审核、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可享受中央、省和市有关扶持政策。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申报和已认定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家庭经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满1年以上的市场主体,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家庭成员为基础,常年雇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人(短期雇工不作限制)。
(二)人员稳定。家庭农场经营者长期、稳定、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具备一定的农业生产技能。
(三)设施完善。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农田基础设施和附属生产配套设施,有必要的农业机械。
(四)管理规范。能按技术规程或相关标准进行生产,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记录规范完整。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家庭农场已实施追溯管理。
(五)效益明显。农场收益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达到或高于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六)规模适度。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经营状态稳定,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原则上不少于5年,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经营规模标准分别为:
1.从事粮食作物生产为主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以上;
2.从事水果生产为主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30亩以上;
3.从事蔬菜生产为主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15亩以上;
4.从事花卉苗木生产为主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30亩以上;
5.从事畜禽养殖为主的,肉畜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10000羽以上,种禽或蛋禽年存栏5000羽以上;
6.从事水产养殖为主的,经营鱼塘面积50亩以上;
7.从事特色种养、农业服务、休闲农业等其他经营模式的,年收入20万元以上。
第七条 认定标准。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标准以百分制计分(具体指标详见附件1),除必须满足上述六项基本条件外,还须从品牌建设、科技应用、示范带动、能力提升等四方面进行考评,市级考评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列入候选名单。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原则上每年评选认定一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的镇街农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中山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分表》(附件1)并自评分数;
2.《中山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附件2);
3.家庭农场基本情况介绍;
4.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租赁)合同复印件;
5.农场经营者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8.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场备案表》复印件,从事水产养殖的家庭农场提供《水域滩涂养殖证》复印件,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还需提供《苗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9.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家庭农场提供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或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打印的合格证复印件;
10.管理制度、注册商标、产品认证、荣誉称号、培训证书、合作协议、学历证书、技能证书等加分材料复印件;
11.农场近期照片。
(二)审核推荐。镇街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有关申报材料并进行实地调查,在《中山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分表》上进行初评打分,在《中山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上加具审核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
(三)评选认定。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市级综合考评并形成候选名单。
(四)发文公布。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候选名单在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等信息公开渠道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如公示有异议,由市农业农村局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相结合的动态管理制度,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出有进、优保劣汰。
第十条 日常监测: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经营情况的管理,采取随机抽查、实地考察等方式了解农场运营情况,并在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中及时更新农场相关信息。在日常监测中发现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存在经营问题、违法违规或其他异常情况,要及时以镇街农业主管部门名义报告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调查核实后,取消其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
第十一条 定期监测: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每3年一次的运行监测,监测标准和程序原则上参照申报认定的标准和程序执行。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
我市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在3年监测期内已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监测的,可不再纳入市级监测范围。
第十二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等重要信息的,镇街农业主管部门必须书面报告市农业农村局并提交变更材料。如不影响认定要素的信息变更,可继续享有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
(一)停止实质性生产经营,或生产经营水平明显下降,不具备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条件的;
(二)流转土地或承包土地到期未能续签流转合同(协议)或租赁合同的;
(三)拒绝接受监测或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四)其他不符合条件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场,不得评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已被评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取消资格,并从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
(一)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经查实存在舞弊行为,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关于印发〈中山市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和〈中山市专业大户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农〔2016〕35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山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分表
2.中山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