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农农函〔2024〕117号
黄敬全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农村宅基地用地指标的建议》(建议第2024044号)收悉,经综合市自然资源局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2020年新修订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市相关职能部门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加强顶层设计,在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内不断完善管理制度,督促指导镇街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机制。但我市农村宅基地仍存在部分因用地指标历史遗留问题,如:宅基地追溯压占农用地导致农村村民无法报建;历史建房因用地指标无法办证等问题,为此,市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能分类研究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积极开展“房地一体”和宅基地农转用办理工作、指导有条件的镇村灵活运用收回重新划拨等,推动解决因用地指标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您提出“关于解决农村宅基地用地指标的建议”,贴合农村宅基地现状实际,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我们全部采纳,并在工作中落实。
一、关于“在制定用地指标政策的时候,要倾斜农村的宅基地用地指标”建议办理情况
(一)时刻跟进宅基地用地指标政策动向。近年来,上级部门制定的土地利用计划对符合“一户一宅”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住宅新增用地需求,均以国家指标应保尽保;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2024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继续单列农村村民住宅计划,专项用于符合要求的宅基地建设,实行实报实销。
(二)办好宅基地农转用审批,上报保障宅基地用地指标。对于因涉及追溯历史地类压占农用地的宅基地而无法建房但其他条件符合的情况,市自然资源局和市农业农村局按各自职能指导镇村办好宅基地农转用审批手续,指导镇村做好相应材料的完善、审批和群众解释工作,并最终经两市级部门审批后,联合向省自然资源厅上报农村村民新增建设用地的需求,保障了大多数因追溯地类问题导致无法建房的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指标需求。
(三)编制总规村规,保障农村村民宅基地规划需求。一方面,中山于2023年已完成《中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编制报批工作,以“三区三线”为基础,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统筹优化农业、生态、城镇、海洋等功能空间,为中山“百千万展工程”实施,分类引导村庄规划建设,合理规划宅基地,提供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另一方面,根据《中山市村庄规划编制指引》中“村庄规划编制由村庄所属镇街政府牵头启动,有需求、有条件的村庄均可开展规划编制工作,每个行政村可以单独编制也可以多个村庄合并编制”的内容,市自然资源局将做好技术指导与服务工作,支持各村在编制村庄规划过程中合理规划宅基地。
二、关于“解决因历史原因造成的违建房无法办证和新开居无法建房的问题”建议办理情况
(一)开展“房地一体”,着力解决历史房屋办证问题。根据国家和省的工作部署,从2019年底起中山市针对权属合法、登记要件齐全的历史房屋开展“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依照政策做到实现“应解尽解”、“应登尽登”,极大解决了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2012年底前房屋已建成但缺“房地双证”或“房/地单证”的历史问题。目前,在先行开展“房地一体”工作的基础上,已将相关政策有效期延期至2024年底。
(二)指导有条件的镇村灵活使用收回重新划拨,盘活宅基地资源。根据现有宅基地政策,在保障村民自愿和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指导有条件的镇村采用收回重新划拨的方式,将村里闲置宅基地分配给因用地指标问题,而无法建房却需要建房的村民。特别针对历史原因产生的农村宅基地超方、“一户多宅”等情况,指导有条件的镇村利用好宅基地收回重新划拨,将超方和“一户多宅”等情况“分割”为多块规定范围面积内的宅基地,进而依法依规、自愿、公平公正地将“分割”后的宅基地分配给符合“一户一宅”的家庭成员或其他需要建房的村民,既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又满足了因用地指标造成的无法建房村民的宅基地住房迫切需求。
(三)指导有条件的镇村农村宅基地异址建房。一方面,针对原址因规划、地类或河岸线退让等问题无法建房的,指导有条件的镇村结合“房地一体”、宅基地农转用办理和收回重新划拨等形式,通过异地安置的方式使农村村民实现宅基地的住房保障需求。另一方面,在满足总规等规划的前提下,指导有条件的镇村通过异址建房来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合理规划布局,进而在指标有限情况下尽可能“挤出”更多宅基地资源。
下阶段,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等职能部门将继续联合按职能做好宅基地审批过程中涉及用地指标问题的工作,将继续做好“房地一体”、宅基地农转用等工作的办理,且指导有条件的镇村用好收回重新划拨手段解决当下因用地指标造成的用地难问题,并加紧研究制定中山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完善现有政策体系,全方面推动解决因用地指标造成的一系列农村宅基地建房问题。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我市农村宅基地工作的关心支持。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25日
(联系人及电话:周鼎杰,8822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