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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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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5年中山市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发布日期:2025-03-12 分享:

火炬开发区政务数据和社会事务局,各镇街农业农村局:

  为切实做好2025年中山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2025年国家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2025年广东省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2025年中山市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向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反映。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11日



  (联系人:李天宇,联系电话:88918992)



  2025年中山市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强制免疫疫病范围和要求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市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市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全市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如有养殖场拟对猪实施A型口蹄疫免疫,需经评估,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实施。

  小反刍兽疫:对全市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

  狂犬病:对全市所有犬实行强制免疫,猫实施全面免疫。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动物狂犬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5%以上,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5%以上。

  (二)其他动物疫病免疫要求

  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对全市所有猪实行全面免疫。 

  牛结节性皮肤病:对全市所有牛实行全面免疫。

  新城疫:对全市所有鸡、鸽实行全面免疫。 

  布鲁氏菌病:全市禁止免疫。

  二、疫苗种类

  国家批准使用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疫苗目录见附件。疫苗生产企业和具体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兽药政务信息系统管理”平台“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查询。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并接受监督检查。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应自行开展动物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机构购买免疫服务,对饲养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对散养动物和犬猫,采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常年补免相结合的方式免疫,有条件的镇街可实施程序化免疫。

  四、职责分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依法组织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免疫工作,引导、督促群众依法履行动物防疫相关义务。

  各镇街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免疫计划,负责将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宣传到每个养殖场,监督检查养殖主体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做好各养殖场户“先打后补”强制免疫补助的审核发放工作,以及散养畜禽和犬猫的强制免疫工作。同时,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落实强制免疫经费(包括但不限于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所需器械耗材、劳务、人员防护、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等经费),对直接接触高危动物的防疫人员要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并做好防疫人员暴露前后的免疫接种工作。各镇街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动物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工作。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散养动物强制免疫疫苗和狂犬病疫苗的采购、保存和调拨,提供免疫技术指导,开展强制免疫疫苗使用环节免疫效果评价等工作。

  五、组织实施

  (一)推进强制免疫。2025年继续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对全市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实施“先打后补”,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不得申领政府免费强制免疫疫苗,需自主采购经农业农村部批准使用的强制免疫疫苗,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和有关技术规范自行开展免疫后按程序申领补助;散养户可以继续申领政府免费强制免疫疫苗。

  (二)加强技术培训。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前,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镇街农业农村部门可组织开展免疫技术培训,指导基层防疫人员强化疫苗的冷链运输和保存管理,规范免疫操作,做好防疫消毒和个人防护。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宣传力度,提升养殖场户自主免疫意识,提高科学养殖和防疫水平。

  (三)完善免疫记录。鼓励养殖场户使用电子免疫档案,对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尤其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相关信息,做到镇街农业农村部门、村级防疫员、养殖场户均有免疫记录,且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2025年将试行电子化免疫登记制度。

  (四)落实报告制度。按照《2025年广东省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要求,对疫苗申领、使用和库存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出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镇街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上报免疫信息,并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五)评估免疫效果。各镇街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对畜禽免疫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要及时补免;对辖区内的动物疫病免疫副反应、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和免疫失败等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六、监督管理

  市动物防疫定点联系工作组要加大督查指导力度,及时掌握所联系镇街的免疫工作进展,确保免疫工作落实到位。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职责或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对免疫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督促相关镇街实行补免。对开展“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实行免疫效果飞行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的养殖场,当年度不予以强制免疫补助。

  附件:国家批准使用的有关疫苗目录



  附件

  国家批准使用的有关疫苗目录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三价灭活疫苗(H5N6 H5-Re13株+H5N8 H5-Re14株+H7N9 H7 Re4株);

  (二)高致病性禽流感三价灭活疫苗(H5N2 rHN5801株+rGD59株,H7N9 rHN7903株)。

  二、口蹄疫

  (一)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

  (二)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

  (三)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四)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合成肽疫苗;

  (五)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

  (六)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七)口蹄疫O型、A型二价3B蛋白表位缺失灭活疫苗。

  三、小反刍兽疫

  (一)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二)小反刍兽疫、山羊痘二联活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