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局,各镇街农业农村局:
为指导水产养殖者科学规范用药,防范水产品中兽药残留超标,我局编制《水产养殖用药指南》,请各镇街进一步强化水产养殖规范用药普法培训、指导、宣传工作,将《水产养殖用药指南》宣传到村到户,提高水产养殖者规范用药水平,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附件:水产养殖用药指南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18日
附件
水产养殖用药指南
一、法律法规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严禁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目前,我国尚未批准地西泮用于水产动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地西泮在水产养殖过程中不得使用;依据GB 31650-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等有关规定,地西泮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
《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二)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一)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三)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四)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建议养殖者不要盲目听信推销和宣传,坚持从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具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买正规兽药,杜绝购买使用假、劣兽药,凡宣传或标称产品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均按兽药管理,包装必须具有农业农村部核发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注册证号)和兽药追溯二维码标识。未标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注册证号)或未赋兽药追溯二维码的产品,涉嫌假、劣兽药。一旦发现假、劣兽药,应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举报,水产养殖用兽药查询方法:通过中国兽药信息网(www.ivdc.org.cn)“国家兽药基础数据”中“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查询;通过“国家兽药综合查询App”手机软件查询。
二、水产养殖规范用药“五个不用”
一不用禁停用药物,二不用假劣兽药,三不用原料药,四不用人用药,五不用未批准的水产养殖用兽药。
三、水产养殖食用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
三、水产养殖食用动物中停止使用的兽药
四、已批准的水产养殖用兽药详见附件
注:本材料仅参考,涉及的药品和管理规定,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已批准的兽药名称、用法用量和休药期,以兽药典、兽药质量标准和相关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