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试点市、县、镇)任务清单的通知》(粤农农计〔2024〕124号)、《关于开展中山市农业品牌提升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经企业自主储备申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等程序,现将2024年中央资金-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项目(中山市)-中山市农业品牌提升项目分配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关于开展中山市农业品牌提升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评审结果,加快推进项目实施,本项目原则上应在2025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根据项目资金安排,本项目资金共260万元,全部安排用于完成各项绩效目标和重点任务,具体资金使用可结合实际在各项绩效任务之间调剂。资金拨付方式按照项目启动资金以及后续项目实际实施进度进行拨付。即首期拨付总项目资金的40%(104万元)作为项目实施启动资金,余下总项目资金的60%(156万元)根据项目实施时间、实际工作进度及运营方提供的已开展工作事项佐证资料再分两期拨付。
二、本次下拨资金首期款共104万元(详见附件1)。本批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专项用于“中山市农业品牌提升项目”。
三、项目资金使用要严格遵守《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中央农业转移支付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粤财农〔2023〕112号)要求和省财政厅出台的相关规定加强资金监管,严禁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项目实施期间,请全力配合我局开展与项目相关的监督检查及情况调度,对我局发现的存在问题要按时保质整改到位。
四、请于项目实施完成后将项目实施报告、绩效完成情况、审计报告以及相关佐证材料,提请我局验收。
附件:1.2024年中央资金-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项目(中山市)-中山市农业品牌提升项目(第一期)安排表
2.中山市农业品牌提升实施项目基本绩效表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2日
附件1
2024年中央资金-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项目(中山市)-中山市农业品牌提升项目(第一期)安排表
附件2
中山市农业品牌提升实施项目基本绩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