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财税〔2014〕101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粤价〔2005〕127号,粤财综〔2013〕33号 | 在我省管辖的江河、湖泊等水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养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 新造400马力以上渔船自投产之日起一年内免收费。机动拖网作业、机动围、刺、钓作业渔船(不含持临时捕捞许可证的渔船)按收费标准的80%征收;单船收费金额超过4000元的,按4000元征收。鱼塭和网箱按收费标准80%征收。具体征收时,收费额四舍五入到角。具体收费标准按粤价〔2005〕127号文件执行。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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