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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调整原中山市政策性塘鱼价格指数保险相关事项的公告

信息来源: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发布日期:2026-02-09 分享:

  为落实上级相关文件精神,提高承保机构农险服务水平,增加农户农业保险获得感,经市政府同意,现对人保财险中山市分公司、太保财险中山中支公司承保的原中山市政策性塘鱼价格指数保险有关事项进行优化调整,即:增加原塘鱼价格指数保险责任并更改该险种名称。具体调整如下:

  一、在不改变原保险方案主要内容、不增加保费前提下,只增加保险责任,即:“在保险期间内,水产品销售当日,由于捕捞、分选、装车过程中发生应激及碰撞意外事故导致保险水产品死亡的,且保险水产品死亡数量达到保单载明保险数量的15%以上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40%负责赔偿。”

  二、将原保险名称“中山市政策性塘鱼价格指数保险”变更为“中山市政策性塘鱼综合保险”。

  执行时间为2026年1月29日-2026年12月31日。

  附件:中山市政策性塘鱼综合保险增加的保险责任及赔偿处理方案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2月4日



  附件


中山市政策性塘鱼综合保险增加的保险责任及赔偿处理方案

  一、增加的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水产品销售当日,由于捕捞、分选、装车过程中发生应激及碰撞意外事故导致保险水产品死亡的,且保险水产品死亡数量达到保单载明保险数量的15%以上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40%负责赔偿。

  二、赔偿处理

  保险水产发生本保险合同第*条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保险水产品损失总尸重(斤)×min(保险水产品目标价格(元/斤),保险水产品实际价格(元/斤))×40%


方案调整前后对比一览表

项目

原实施方案

调整后实施方案

产品名称

中山市政策性塘鱼价格指数保险

中山市政策性塘鱼综合保险

保险责任

原有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造成保险水产品的实际价格低于目标价格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水产品实际价格=∑保险期间内约定平台发布的保险水产品价格÷发布次数,实际价格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2位。

新增责任

/

在保险期间内,水产品销售当日,由于捕捞、分选、装车过程中发生应激及碰撞意外事故导致保险水产品死亡的,且保险水产品死亡数量达到保单载明保险数量的15%以上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40%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元)

保险水产品的每斤保险金额即目标价格,保险水产品价格根据约定平台发布的保险水产品价格以及保险水产品养殖成本,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元)=每斤保险金额(元/斤)×保险数量(斤)
保险数量参考渔获期每亩鱼塘产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1年,最低不少于1个月,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基准费率

7.50%

费率调整系数

根据保险期间、承保数量等风险情况差异,费率调整系数取值范围为0.9-1.25

保险费

保险费=每斤保险金额(元/斤)×保险数量(斤)×基准费率×费率调整系数

保费及补贴

保费由参保者和政府财政共同承担,省级财政补贴10%,市级财政承担6%,镇(街道)承担4%,农户承担80%

赔偿标准

原有市场价格波动责任

保险水产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保险水产品目标价格-保险水产品实际价格)×实际销售水产品数量
若保险水产品实际价格高于目标价格,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本保险合同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新增意外死亡责任

/

赔偿金额=保险水产品损失总尸重(斤)×min(保险水产品目标价格(元/斤),保险水产品实际价格(元/斤))×40%

备注: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被保险人实际销售数量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计算赔偿。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大于被保险人实际销售数量的,保险人按实际销售数量计算赔偿

/

本保险合同两项保险责任合计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