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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三角镇光明村“6·24”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信息来源:中山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一科发布日期:2026-10-19 分享:

  2026年6月24日17时许,三角镇光明村光二5社养殖鱼塘发生一起1人死亡的一般触电事故。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市农业农村局牵头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供电局及三角镇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三角镇光明村“6·24”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相关的事故调查工作。

  经调查认定,中山市三角镇光明村“6·24”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因鱼塘经营者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以及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未排除安全隐患情况下冒险作业,安全防护不足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现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发鱼塘基本情况

  事发地点位于中山市三角镇光明村光二5社鱼塘,于2025年1月1日开始,由吴某租赁经营,合同期5年。

  (二)涉事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含死亡人员情况)

  1.涉事养殖鱼塘承租人:吴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户籍地址:中山市三角镇XXXXXX,系三角镇光明村光二5社养殖鱼塘的承租人。

  2.涉事养殖鱼塘实际负责人:吴某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户籍地址:中山市三角镇XXXXXX,系三角镇光明村光二5社养殖鱼塘的实际负责人,为鱼塘承租人吴某父亲。

  3.死者身份信息:李某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户籍地址:中山市三角镇XXXXXX,系鱼塘实际负责人吴某某聘请的起鱼工。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6月24日11时许,三角镇光明村光二5社养殖鱼塘的实际负责人吴某某通知梁某某(李某某妻子)当天16时左右带工人到事发鱼塘起鱼苗。

  2026年6月24日15时30分左右,梁某某、李某某等6人按约定到事发鱼塘进行起鱼作业。作业过程中,李某某在把渔网按下水面使其通过鱼塘中间的增氧机的过程中碰到增氧机金属部分发生触电。在鱼塘边的梁某某见状立刻关闭电源总闸,其余4名作业人员游向李某某身边将其拉上岸,并立即对其进行抢救。吴某某接报后迅速赶往鱼塘并参与对李某某的抢救。三角镇医院救护车迅速到达现场抢救,抢救约一小时后,医务人员确认李某某抢救无效死亡。三角公安分局沙栏派出所接警后迅速到达现场开展调查。三角镇政府相关部门全力安抚死者家属,做好善后工作。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当事人李某某安全意识不足,对作业鱼塘存在的危险预判不足,在未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到鱼塘中进行起鱼作业。作业过程中身体不慎接触到带电增氧机外部金属部位导致触电死亡。

  (二)间接原因

  1.经供电部门专家现场勘察,作业鱼塘现场存在触电事故隐患:①漏电开关接线安装不合格,增氧机供电线路未按正确要求接在漏电保护开关下端(出线端),而是错误接在漏电保护开关上端(进线端)。以上不合格接线,等同于应装未装漏电保护开关。②鱼塘采用TT系统供电,没有安装保护接地线。③增氧机内部线路短路漏电,供电状态下增氧机外露金属部位带电。

  2.鱼塘实际负责人吴某某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检查发现和消除增氧机内部线路漏电、漏电开关安装不合格及未安装保护接地线等安全隐患。未对聘请的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仅口头提醒工人下水作业注意安全。

  四、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2026年至今,三角镇党委研究部署安全生产8次,镇农业农村局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10次,检查种植养殖场、涉渔船舶等662家次,排查整治隐患66个,分管领导带队检查9次。从1月起在全镇养殖鱼塘推行鱼塘防溺水“四个一”措施,安装警示牌510个、救生圈575个、安全绳575条、救生竿510根,实现养殖户全覆盖。印发张贴《告知书》550份;举办安全生产培训及警示教育6期,依托“安全生产月”举办知识问答2场;加强重大节日和生鱼出鱼旺季等重点时段安全检查,累计巡查442户,发现整改隐患35个。但三角镇农业农村部门作为该镇农业生产经营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对水产养殖领域安全监管工作仍有不足,对全镇水产养殖用电安全监管存在薄弱环节,对相关经营主体和专门从事起鱼作业群体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有待进一步加强。

  五、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经调查认定,吴某某未及时发现排除鱼塘的用电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对聘请的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责任单位。为吸取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事故责任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作出如下处理:

  (一)免予追究相关责任人员

  李某某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现场的危险性估计不足,在未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下到鱼塘水中进行起鱼作业,直接导致事故发生,鉴于其本人在此次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不再追究相关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吴某某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管理技术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①国家标准《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19517-2023中6.5 a)条“下列导电部件,应永久性地和可靠地联(连)接到产品内的接地端子或接地导线接头上,或接到产品进线座的接地触头上:1)Ⅰ类设备在绝缘一旦失效时可能带电的;2)装饰性罩盖遮挡的。”②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中第5.2.3条“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相连接。”、第5.2.14条“TT系统中,配电线路内由同一间接接触防护电器保护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用保护导体连接至共用或各自的接地极上。”③电力行业标准《农村低压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15中第4.3.3条“农业生产中使用的移动式抽水泵,农村家庭生活使用的潜水泵,以及养殖、制茶、大棚种植等需要使用的电动机械,因工作环境相对潮湿、高温、易污染,用户应遵循下列规定:a)必须安装单台设备专用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末级保护)。b)每次使用前,要检查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是否处于完好状态。”、第11.2.1 条“在TT和IT系统中,除Ⅱ类和Ⅲ类电器外,所有受电设备(包括携带式和移动式电器)外露可导电部分应装设保护接地。”等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于吴某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若公安机关决定对吴某某在该起事故中涉嫌的犯罪行为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则建议由中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吴某某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依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鱼塘实际负责人吴某某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强安全管理意识,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员工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对临聘工人做好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确保作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立即开展自身养殖鱼塘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防范类似事故发生,确保生产安全。

  (二)三角镇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落实属地监管的原则,认真研究解决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一切行之有效的手段,加强对养殖鱼塘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常态化开展养殖鱼塘用电安全宣传和培训,督促相关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镇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联合辖区供电部门全面开展养殖鱼塘用电安全检查,深入排查安全隐患并跟踪整改,确保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同时,要举一反三,对合同到期重新发包前的鱼塘要协同村委、供电部门开展用电安全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加强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力度,切实把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三)市农业农村局作为农业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举一反三,深入分析辖区内水产养殖生产经营现状,认真研究安全生产监管对策措施,建立有效监管机制,强化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水产养殖业务指导和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对用电安全进行全面排查整治,督促镇街农业农村部门和经营主体落实各项管理措施,严防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中山市三角镇光明村“6·24”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

  2026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