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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三角镇蟠龙村“6·19”一般溺亡事故调查报告

信息来源:中山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一科发布日期:2026-10-19 分享:

  2026年6月19日约6时,三角镇蟠龙村和平七社均合围杨某某养殖鱼塘发生一起1人死亡的一般溺亡事故。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市农业农村局牵头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及三角镇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三角镇蟠龙村“6·19”一般溺亡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相关的事故调查工作。

  经调查认定,中山市三角镇蟠龙村“6·19”一般溺亡事故是一起因鱼塘实际负责人对鱼塘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起鱼作业组织者未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饮酒后下水作业等原因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发鱼塘基本情况

  事发地点位于中山市三角镇蟠龙村和平七社均合围。2024年10月28日三角镇蟠龙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与杨某某签订《鱼塘经营权出租合同》,于2025年1月1日开始,由杨某某租赁经营,合同期10年。合同条款明确了承租方的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事发鱼塘现场按照鱼塘防溺水“四个一”措施要求,张贴安全告知书,并配备救生圈、安全绳等防范设施。

  (二)涉事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含死亡人员情况)

  1.事故单位:霍某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户籍地址:中山市三角镇XXXX。负责组织人员到三角镇蟠龙村和平七社均合围杨某某的养殖鱼塘进行起鱼工作,系此次起鱼作业的工头、组织者,无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2.涉事养殖鱼塘承租人:杨某某,女,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户籍地址:中山市三角镇XXXX。系三角镇蟠龙村和平七社均合围鱼塘的承租人。

  3.涉事养殖鱼塘实际负责人:林某某,女,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户籍地址:中山市东区街道XXXX。系三角镇蟠龙村和平七社均合围杨某某养殖鱼塘的实际负责人,为鱼塘承租人杨某某女儿。

  4.死者身份信息:梁某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户籍地址:中山市三角镇XXXX。系工头霍某某组织参与起鱼作业的工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6月18日,三角镇蟠龙村和平七社均合围养殖鱼塘的实际负责人林某某因鱼塘的鱼需要出售,便通过其母亲杨某某联系工头霍某某,约定19日早上由霍某某组织工人到涉事鱼塘进行起鱼作业。

  2026年6月19日05时许,工头霍某某组织工人梁某某、何某某等17人到事发鱼塘进行拉网起鱼作业。06时许,因作业渔网疑似刮到塘底淤泥无法拉动,梁某某便游到鱼塘中间潜入水下进行处理,约20秒后一同作业的霍某某见梁某某迟迟未浮出水面,便立即呼叫其他熟悉水性的作业人员下水搜寻,最后通过水中渔网反向收网将已沉水的梁某某打捞上岸。

  打捞上岸后,霍某某立即采取胸口按压方式对梁某某进行抢救。林某某接报后及时呼叫120急救并报警。三角镇医院救护车迅速到达现场抢救,经现场抢救无效后确认死亡。公安局三角分局沙栏派出所接警后到达现场开展调查。三角镇政府相关部门全力安抚死者家属,做好善后工作。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当事人梁某某安全作业意识不足,饮酒后下水进行拉网作业,在作业过程中溺水身亡。

  (二)间接原因

  1.林某某作为事发鱼塘的实际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作业发包后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未对工头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2.霍某某作为此次事发鱼塘起鱼作业的组织者,承接业务后临时组织工人进行生产活动。霍某某负责作业现场的组织及管理,对安全生产管理疏忽大意,未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仅口头提醒工人作业时注意安全。

  四、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2026年至今,三角镇党委研究部署安全生产8次,镇农业农村局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10次,检查种植养殖场、涉渔船舶等662家次,排查整治隐患66个,分管领导带队检查9次。从1月起在全镇养殖鱼塘推行鱼塘防溺水“四个一”措施,安装警示牌510个、救生圈575个、安全绳575条、救生竿510根,实现养殖户全覆盖。印发张贴《告知书》550份;举办安全生产培训及警示教育6期,依托“安全生产月”举办知识问答2场;加强重大节日和出鱼旺季等重点时段安全检查,累计巡查442户,发现整改隐患35个。但镇农业农村部门作为该镇农业生产经营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对水产养殖领域安全监管工作力度仍有不足,对全镇专门从事起鱼作业群体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有待进一步加强。

  五、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经调查认定,霍某某未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业人员未能掌握本岗位安全作业技能,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责任单位。为吸取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事故责任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作出如下处理:

  (一)免予追究相关责任人员

  梁某某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现场的危险性估计不足,饮酒后下水进行拉网作业,直接导致事故发生,鉴于其本人在此次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不再追究相关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霍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导致发生生产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责任单位。由于霍某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若公安机关决定对霍某某在该起事故中涉嫌的犯罪行为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再建议由中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霍某某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林某某作为事发鱼塘的实际负责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中山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重复发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工头霍某某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时,要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意识,强化安全、应急等方面知识技能学习,严格按要求加强对工人的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确保作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二)鱼塘实际负责人林某某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员工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迅速开展本养殖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防范类似事故发生,确保生产安全。

  (三)三角镇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统筹发展和安全,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压实辖区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切实把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到实处,坚决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三角镇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日常监管,强化宣传教育和安全培训,增强经营主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督促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落细。

  (四)市农业农村局作为农业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职责,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对镇街农业农村部门指导,督促细化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措施,切实履行好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



  中山市三角镇蟠龙村“6·19”一般溺亡事故调查组

  202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