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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农业局发布日期:2018-09-13 分享:

中农〔2018〕148号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农业局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2日


中山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735号)、《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农〔2018〕160号,以下简称《省考核办法》)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府办函〔2018〕38号,以下简称《市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2018年至2019年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开展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没有畜禽养殖场(户)的镇区不列入考核范围)。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省考核办法》,按照《市工作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重点工作开展情况与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第五条  考核采用评分法,按《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附件1)进行。考核满分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对辖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要依据《市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级工作方案,将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到村委会,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实施进度,明确配套政策、资金来源、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
    第七条  根据《市工作方案》,考核工作由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组织实施。
    第八条  考核依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自查评分。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按照考核要求,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和自评打分,于12月底前将当年自查报告报送市农业局和市环境保护局。
    (二)实地检查。次年1月底前,由市农业局和市环境保护局组成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检查、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全面核实了解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
    (三)综合评价。根据日常监督检查、镇区上报畜禽养殖场数据、实地检查和自查评分情况等,市农业局、环境保护局按照考核指标,负责对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作出综合评价,于次年2月底前形成考核结果并报告市政府。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农业局会同市环境保护局向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通报,向社会公开。
    对年度考核优秀的镇区进行通报表扬。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镇区,由市农业局、环境保护局约谈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有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要求;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约谈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在考核过程中发现违纪问题需要追究问责的,按相关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附件:1、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doc

          2、考核指标及评分表.doc

          3、概念解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