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创业,按照《中山市司法局关于做好证明事项“兜底”条款清理和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司通〔2019〕52号)要求,我局组织开展了规范性文件证明事项和“兜底”条款梳理工作。根据梳理结果,拟对以下规范性文件作如下清理:
一、修订《中山市农产品加工企业及市场流通商务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农〔2014〕98号)
修改内容:删除第十条第8点“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修订《关于修订印发中山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农〔2016〕108号)
修改内容:将文件第七条改为“第七条企业应提供的材料:(一)填写《中山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或《中山市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三)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四)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六)与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村经纪人,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委托生产、产品购销、订单农业、信息服务、技术指导、入股分红、利润返还、优惠供应农业生产资料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所带动农户(50户以上)的名册(包括姓名、住址、联系电话)。(七)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企业竞争力方面的证明材料:1.企业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等复印件;2.农产品地理标志证书、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等复印件;3.省名牌(农业)产品证书、驰名商标认定材料、商标注册证等复印件;4.科技企业和科技项目认证、质量检测中心认可认证文件、专利证书复印件;5.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证明材料复印件;6.企业在生产、管理、销售等环节实施标准的材料;7.冷链设备、电商平台等证明材料。(八)企业加分项的证明材料。(九)企业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的材料,包括企业生产规模、产业化经营情况、带动农民增收情况等。(十)介绍企业发展的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以上材料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关于印发中山市都市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农〔2017〕80号,中农规字〔2017〕4号)宣布失效
理由:已停止开展都市农业发展资金项目,该文件失去指导意义。
现就以上清理情况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10月11日至10月18日。期间,如有意见的,请书面向我局政策法规科反映。联系部门:中山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科;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26号2109室;邮编:528403;联系人及电话:林婷婷,88221281。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