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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中山市2022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发布日期:2022-03-29 分享:

火炬开发区社区工作和社会事务局,各镇街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根据《广东省2022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工作方案(试行)》,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中山市2022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径向我局畜牧兽医科反映。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3月28日


(联系人:彭海燕,电话:88221361)


中山市2022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工作方案

(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号)有关工作部署,根据《广东省2022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工作方案(试行)》,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优化有关政策措施,加快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以下简称“先打后补”),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动物防疫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立足动物防疫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完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机制,有效防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促进养殖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改革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机制,放开强制免疫疫苗经营,实行养殖场自主采购,提升强制免疫效果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强化防疫活动管理,落实养殖场免疫主体责任;推行自行免疫、第三方服务免疫、政府购买服务免疫等方式,构建免疫主体多元化体系;实现免疫管理信息化,推行强制免疫疫苗补助“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户”。

  三、实施范围

  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我市进一步推进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财政直补工作。2022年起,全市所有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实行“先打后补”,政府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停止供应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2023年底前将停止政府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

  四、实施步骤

  (一)组织动员阶段。2022年4-6月,各镇街组织完成规模养殖场、养殖专业户和第三方服务机构摸底调查和认定,做好宣传、发动和培训工作,并于5月30日前将计划纳入“先打后补”的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名单以及第三方免疫服务主体名单报送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科备案。

  (二)实施阶段。列入“先打后补”范围的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不再申领政府免费强制免疫疫苗,需自行购买强制免疫疫苗,按照国家、省、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及相关技术规范自行开展免疫,由政府予以补助。散养户仍由政府免费提供强制免疫疫苗及免疫服务。各镇街须于2022年12月10日前将本年度“先打后补”工作总结报送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科。

  五、具体措施

  (一)强化政策措施配套。各镇街要提前做好政策调整前后的配套衔接工作,落实放开强制免疫疫苗经营,培育第三方服务主体等相关措施,允许规模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或第三方服务主体向疫苗生产及受委托的经营企业购买强制免疫疫苗产品,确保“先打后补”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信息手段支撑。省农业农村厅已开发“粤畜禽强免直补”微信小程序,实行强制免疫“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户”。各镇街要指导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在完成强制免疫疫苗免疫接种后,通过微信小程序据实填报相关信息并进行审核确认,以此作为补助资金发放依据。

  (三)强化免疫效果抽检。开展“先打后补”的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实行免疫效果随机抽样检测,对抽检不合格的养殖场,当年度不予强制免疫补助。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随机抽检的技术指导,并对相关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进行飞行抽检。

  (四)强化第三方服务主体培育。各镇街要高度重视第三方服务主体的培育工作,结合《广东省农业厅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农〔2018〕113号)等文件要求,大力支持、鼓励、引导社会化免疫服务组织发展,培育壮大各类兽医社会化服务主体,拓展服务内容,扩展兽医服务工作领域,构建“主体多元、供给充足、服务专业”的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执业兽医、乡村动物疫病防治员或兽医从业人员、大型养殖企业、动物疫病监测诊疗机构、动物疫苗生产经营机构、科研院所等主体均可作为市场主体组建多种形式的第三方动物防疫服务机构,开展免疫注射、监测评价、疫病诊断、风险评估等服务。

  (五)强化免疫主体责任。各镇街要督促、指导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自行开展强制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落实强制免疫主体责任。规模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或第三方服务主体要诚信守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规范建立养殖档案、强制免疫疫苗台账、免疫档案,主动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疫病监测,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抽查。对拒不履行强免义务、因免疫不达标引发动物疫情的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直补资金使用管理

  (一)直补强制免疫病种及参考单价

  1.直补畜禽强免病种和种类:

  高致病性禽流感:鸡、鸭、鹅、鸽子等家禽;

  口蹄疫:猪、牛、羊等家畜;

  小反刍兽疫:羊。

  2.直补数量测算方式:

  商品畜禽以出栏畜禽产地检疫的数量为准;

  种畜禽数量以出栏仔畜、雏禽产地检疫数进行折算(折算系数:种猪0.06、种鸡0.01、种鸭0.02、种鹅0.05、种牛羊1.0、种鸽0.1);

  奶畜、蛋禽以自报数及相关佐证材料确认。

  3.参考补助单价:

  肉鸡0.3元/只,种鸡0.45元/只,蛋鸡0.45元/只/年;肉鸭(鹅)0.6元/只,种鸭(鹅)0.9元/只,蛋鸭(鹅)0.9元/只;种鸽0.45元/只;

  肉猪2.9元/头,种猪4.35元/头;肉牛13.84元/头,奶牛10.38元/头/年;肉羊4.26元/只。

  (二)直补资金的申报。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向所在镇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强制免疫财政直补申请表、申请强制免疫资金直补承诺书、产地检疫证明(产地检疫畜禽数作为补助核算基准)、疫苗采购凭证、免疫记录等资料。鼓励申报主体通过“粤畜禽强免直补”微信小程序申请。

  (三)直补资金的审核。各镇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申报的信息、材料进行审核,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核发。

  (四)直补资金的发放。直补资金每年集中发放1-2次,在中央和省级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及市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镇街在其他资金中调剂解决。

  (五)建立直补资金审核发放监管制度。严格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规范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强制免疫疫苗直补经费管理,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补助经费、骗取补助经费、倒卖疫苗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严格依法查处。各镇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直补资金审核,定期或不定期对有关申报单位进行抽查,同时完善审核举报制度。

  七、部门分工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辖区内“先打后补”工作组织实施与协调,以及相关改革配套政策、经费的落实等,加强对直补资金的发放使用监管和指导。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开展“先打后补”的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实行免疫效果随机抽检,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日常监测、监督指导和实施情况汇总上报等工作。

  各镇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先打后补”工作的具体实施,以及相关改革配套措施、经费的落实,改革政策的宣传告知,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先打后补”材料审核、资金发放以及有关数据的上报等工作。

  本方案试行期为2022年度。

  附件:1.中山市申请强制免疫资金直补承诺书

  2.中山市强制免疫财政直补申请表(家畜)

  3.中山市强制免疫财政直补申请表(家禽)

  

  附件1

中山市申请强制免疫资金直补承诺书

(样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本养殖场户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现承诺如下:

  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各项动物防疫制度,严格落实强制免疫、抗体评估、疫情报告和无害化处理等防控措施。

  二、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工作,确保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达到农业农村部规定要求,按规定加施畜禽标识。

  三、本养殖场户所使用的强制免疫疫苗全部为农业农村部批准的兽用生物制品。按要求配备运转情况良好的疫苗保存、储藏设备,疫苗管理制度规范、健全,建立单独的强制免疫疫苗采购、使用记录,免疫记录真实、完整。

  四、一旦发现畜禽异常死亡的情况,按规定及时向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五、自觉接受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畜禽免疫抗体抽检工作,如免疫抗体抽检不达标,不申请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贴,也不申领政府招标强制免疫疫苗。

  六、本养殖场户(人)所提供的一切材料真实无虚,如有虚假,本场(人)愿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接受处罚,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本承诺书由规模养殖场法人或养殖专业户户主签订,一式两份。一份由承诺人保存,一份由镇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存档。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2

  中山市强制免疫财政直补申请表(家畜)

养殖场户名称


  养殖场户地址


法人或户主


  联系方式


畜禽养殖

代码


养殖畜禽种类及存出栏数

  种畜(奶畜)存栏数

  (万头/万只)

幼畜存栏数(万头/万只)

仔畜检疫出栏数(万头/万只)

肉畜检疫出栏数(万头/万只)





强制免疫疫苗购买情况

疫苗种类

生产厂家

  生产批号

采购数量

(万毫升)

采购日期

使用数量

















































佐证材料

  1.产地检疫证明(用于佐证表中年度商品畜和仔畜 

  检疫出栏数量);

  2.购买疫苗的发票或相关凭证;

  3.免疫记录。


申请人承诺

  本人承诺以上申请信息真实准确。

  申请人(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镇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

  镇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1.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附上以下资料:①产地检疫证明;②购买疫苗的发票或相关凭证,且提供的发票金额不少于直补金额;③免疫记录;④签署中山市申请强制免疫资金直补承诺书。

  2.表中的幼畜:是指还未实施口蹄疫疫苗或小反刍兽疫疫苗免疫的幼畜等,分别指猪苗、犊牛、羊羔;表中的仔畜:是指已免疫了口蹄疫疫苗或小反刍兽疫疫苗的仔畜等;表中的肉畜:是指肉猪、肉牛、肉羊等。


  附件3

中山市强制免疫财政直补申请表(家禽)

养殖场户名称


养殖场户地址


法人或户主


联系方式


畜禽养殖

代码


养殖畜禽种类及存出栏数

种禽(蛋禽)存栏数(万羽)

肉禽存栏数(万羽)

禽苗检疫出栏数

(万羽)

肉禽检疫出栏数

(万羽)





强制免疫疫苗购买情况

疫苗种类

生产厂家

生产批号

采购数量

(万毫升)

采购日期

使用数量





























































佐证材料

1.产地检疫证明(用于佐证表中年度商品禽和禽苗

  检疫出栏数量);

2.购买疫苗的发票或相关凭证;

3.免疫记录。


申请人承诺

本人承诺以上申请信息真实准确。

申请人(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镇街农业农村主管意见

镇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1.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附上以下资料:①产地检疫证明;②购买疫苗的发票或相关凭证,且提供的发票金额不少于直补金额;③免疫记录;④签署中山市申请强制免疫资金直补承诺书。

  2.表中的禽苗:是指还未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免疫的禽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