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登录
决策公开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决策公开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发布日期:2022-04-07 分享:

中农农〔2022〕62号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附件:中山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7日

附件

中山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20〕14号)、《中山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中涉农办〔2020〕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市农业农村局统筹管理,用于扶持我市农业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总体绩效目标:充分发挥财政扶持资金的示范效应,加快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优做强优势特色农业产业,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农民增产增收、农业高质高效。
  

  第二章 使用范围、扶持方向及建设任务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对承担专项资金建设任务的,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涉农企业或机构以及本市农业事业单位等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政策性扶持。

  (二)市农业农村局开展涉及农业产业发展建设任务工作产生的专项开支。

  第六条  专项资金扶持方向及建设任务如下:

  (一)主体培育专题。打造一批规模效益显著、产业特色鲜明、带动能力突出的示范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在全市形成国家、省、市三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梯次创建、全面推进的格局。

  (二)能力提升专题。以优化布局、调整结构、功能提升为重点,支持农业经营主体新建与改造农产品生产、加工、仓储、保鲜、冷链、物流等设施装备,提高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的水平、能力和功能。

  (三)品牌创建专题。高质量推进我市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加强农业品牌宣传推介和产销衔接,培育一批优势特色农产品,稳步扩大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规模,拓展提升我市农业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质量安全专题。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培育经营主体的质检内控能力,建设一批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引领构建符合现代种养业发展的生产方式,增加优质农产品有效供给,提高农业质量效益。

  (五)科技助农专题。完善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开展“科研院所+经营主体”农业技术推广模式,加快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推广应用现代供应链管理技术和模式,推进农业数字化和智能化发展。

  (六)种业保护专题。加大地方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力度,加快优质品种创新,加强优良品种推广,建立良种繁育体系,提升种业基地建设水平,创建一批国家级和省级保种场、扩繁基地以及“育繁推”一体化育种科企联合体。

  (七)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支持农业产业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三章 扶持方式及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政策性扶持包括奖励、贴息、补助三种方式。

  第八条  建设内容及扶持标准

  (一)主体培育专题。

  1.示范认定项目。规范提升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创建一批示范社、示范农场。评为市级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获得一次性奖励3万元;评为省级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获得一次性奖励5万元。

  2.贷款贴息项目。支持农业企业做大做强,创建一批市级、省级、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对农业龙头企业使用银行贷款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利息进行补助,上一年度内企业有效贷款利息总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贴息比例不超过20%;有效贷款利息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贴息比例不超过30%。每个企业最高贴息额不超过30万元。认定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可获得贴息3年;3年后企业年销售收入比增20%可延续获得贴息3年,不达标则取消贴息;评为省级、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均可自动延续获得贴息3年。

  (二)能力提升专题。

  支持经营主体开展基础设施能力改造与换代升级建设,单个项目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下,按照不超过项目资金总投入40%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项目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上,按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补助。重点建设以下内容:

  1.生产基地改造项目。建设或升级改造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基础设施,实现规模化生产、规范化管理,包括作物种植(工厂化栽培)、灌溉系统、畜禽舍、工厂化养殖车间、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和设备房等。

  2.生产加工能力提升项目。支持企业加大农产品加工关键技术和装备研发投入力度,开发精深加工产品,开展副产物综合利用,扩容改造厂房、生产车间、生产线,配备生产加工设施设备,重点支持以我市优势特色农产品为原材料的加工项目、研发生产预制菜等。

  3.配送流通能力优化项目。包括农产品清洗处理、分级分隔、包装、低温暂养、保鲜冷冻、流通配送车辆等设备购置,重点支持建设仓储冷链设施、田头智慧小站、农产品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点、农产品展示点等。

  (三)品牌创建专题。

  1.品牌建设项目。对获得省级品牌认定的农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事业单位、涉农机构等具有公共管理服务性质的组织,其申报的本市地产农产品在农业农村部成功登记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每个产品奖励10万元。

  2.产品质量认证项目。对通过绿色食品(农产品)首次认证的主体奖励10万元、通过无公害农产品首次认证的主体奖励8万元。通过复审续展或换证的,每个主体奖励3万元,同一主体3年内不重复进行奖励。

  3.市场体系建设项目。建立农产品供销大数据,组织拓展销区市场和完善产区市场专项活动,培养采购商队伍和产区经纪人队伍,开展推介会、博览会和农产品电商等产销对接活动,搭建宣传平台推广中山农业区域公用品牌,培育壮大一批农业品牌核心企业。该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按规定委托第三方组织实施,年度经费控制在150万元以内。

  (四)质量安全专题。

  1.质量安全建设项目。提高经营主体的基层检验检测能力,对本市区域内登记注册且新建农产品质量检测室并通过市农业农村局验收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鼓励建设集专业监测、生产指导、培训宣传以及水产品合格验证等功能为一体的智检小站,解决水产品质量安全源头监管问题,每建设一个智检小站,通过市农业农村局验收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项目。鼓励创建标准化示范项目,对2021年以来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名单的养殖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3.高标准粮食生产基地创建项目。对连续种植5年以上、连片面积超过500亩(单造计)的水稻高产示范基地给予补助,每亩一次性补助1000元,每个基地最高补助100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改善耕作条件、提高耕地地力、购买新品种种子、采用高产栽培技术等方面。

  4.高标准蔬菜生产基地创建项目。对连续经营5年以上、连片面积超过200亩(经营面积)的蔬菜生产基地给予补助,每亩一次性补助500元,每个基地最高补助20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改善耕作条件、提高耕地地力、购买新品种种子、采用标准化生产技术等方面。

  (五)科技助农专题。

  1.科技推广项目。

  (1)科技示范户奖励。在我市从事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引进示范推广,且种养面积、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种植类面积50亩以上、设施大棚种植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水产养殖面积50亩以上、家畜养殖300头以上、家禽养殖5000羽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经专家评定为中山市农业科技示范户的,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农业科技特派员补助。对为我市提供农业科技服务并受聘为我市年度科技特派员的专家给予一次性补助,受聘的农业科技特派员属市外单位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万元;受聘的农业科技特派员属本市单位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万元。

  2.数字农业建设项目。集中扶持建设推广若干数字农业农村应用场景(模式),每个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资金总投入40%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重点建设以下内容:

  (1)“互联网+农产品”建设项目。培育农产品电子商务运营主体,构建基于互联网的供应链管理模式,加强农产品品牌建设和网络营销。

  (2)农产品加工数字农业建设项目。依托数字技术加强农产品加工、贮藏、保鲜、分级、质控、包装和运销等加工设施信息化装备改造提升,实现原料与制品可溯互通、加工全程智能化控制、产品质量自动监测和生产过程可视化监管。

  (3)大田种植数字农业建设试点。集成推广大田物联网测控、遥感监测、智能化精准作业、农机物联网等技术。

  (4)园艺作物数字农业建设试点。集成推广果菜茶花种植环境监测和智能控制、智能催芽育苗、水肥一体化智能灌溉、果蔬产品智能分级分选等技术。

  (5)畜禽养殖数字农业建设试点。集成推广养殖环境监控、畜禽体征监测、精准饲喂、废弃物自动处理、网络联合选育等技术。

  (6)水产养殖数字农业建设试点。集成推广应用水体环境实时监控、饵料自动精准投喂、水产类病害监测预警、循环水装备控制、网箱升降控制等技术。

  (7)购买第三方技术咨询服务业务经费。该项目适用于市农业农村局聘请技术顾问、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六)种业保护专题。

  1.优良品种引进保护与推广项目。支持经营主体引进、保护或推广国内外优良畜禽品种,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每个申报主体20万元的补助。优先扶持保护中山特有的石岐鸽、沙栏鸡、中山麻鸭等地方品种资源。

  2.种畜禽核心育种保护项目。对2021年以来首次列入国家级或省级种畜禽核心场、畜禽核心育种场和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名单的养殖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国家级奖励10万元、省级奖励5万元。

  3.水产种业体系建设项目。对新建的省级水产良种场(省级水产苗种繁育场)、国家级水产良种场以及“育繁推”一体化育种科企联合体,分别给予不超过60万元、100万元以及200万元的补助。

  4.农作物优质品种推广项目。对购买经市农业农村局鉴定推广的水稻新品种种子的农户或经营主体给予良种补贴,最高补助比例为80%,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九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农业经营主体,可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申报单位实施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市级财政资金。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批及拨付

  第十条  申报单位在申报专项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文本(附件1)。

  (二)项目承诺书(附件2)。

  (三)营业执照及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申报对象为个人的无需提交)。

  第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局原则上提前组织项目资金入库储备工作,根据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在上述各专题项目中选取下一年度重点扶持方向并形成资金申报指南,通过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组织申报。市农业农村局根据项目储备情况、储备项目成熟度、资金规模等,编制下一年度项目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

  第十二条  各镇街农业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扶持条件的个人或单位申报各类项目,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后推荐至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可采取专家评审、内部集体研究、因素法和项目法等方式进行资金评审分配。

  第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专家评审、研究结论或者审核结果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在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农业农村局重新审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按有关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  通过奖励和贴息等方式扶持的项目,原则上不需开展验收。通过补助方式扶持的项目,原则上需提交申请验收的材料后进入资金评审分配流程,或在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提请验收、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拟定资金使用方向,编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资金申报指南,组织资金项目储备,提出年度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受理专项资金申报和组织评审,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办理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跟踪项目的实施及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资金,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农业发展资金的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各镇街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宣传扶持政策,对本镇街组织申报的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前置性审核,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协助开展专项资金的项目验收、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保证申报项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按计划推进项目实施,自主管理使用本单位项目资金,对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进行账务管理,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章 监督管理、绩效评价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期间,市农业农村局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跟踪管理。对绩效目标偏离的,及时责令项目承担单位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年度执行结束后,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开展自我评价,并配合市财政局对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预算安排、政策调整、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中山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中农财〔2013〕14号)、《中山市农产品加工企业及市场流通商务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农〔2014〕98号)、《中山市培育发展农业龙头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农〔2014〕135号)、《中山市扶持培育家庭农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农财〔2015〕42号)、《中山市海洋与渔业局水产苗种示范基地建设补助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中海渔〔2017〕73号)、《中山市水产健康养殖扶持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中海渔〔2017〕76号)、《中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奖补资金管理细则(试行)》(中农农规字〔2020〕2号)(中农农〔2020〕19号)、《中山市农业科技推广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中农农规字〔2020〕3号)(中农农〔2020〕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