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农农〔2023〕79号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我局制定了《中山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我局屠宰与检疫管理科反映。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24日
中山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办〔2022〕252号)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我市屠宰环节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损失补贴资金。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职责:
(一)负责全市屠宰环节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信息报送工作;
(二)编制本项目资金年度预算,组织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配合做好项目资金监督检查;
(三)汇总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报送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信息和补贴资金申报材料,抽查复核申报补贴数量。
第四条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镇街农业农村局职责:
(一)指导监督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健全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检查核实无害化处理情况;
(二)组织审核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材料,核实申报补贴数量。
第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职责:
(一)按规定做好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实施委托无害化处理的,应当做好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的暂存、移交等相关工作,规范填写台账记录,保存相关佐证资料;
(二)及时报送本企业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情况;
(三)组织申报本企业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按要求填报相关申报资料。
第三章 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对象为在我市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生猪的货主和自宰经营的定点屠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贴:
(一)未按规定进行生猪屠宰以及逃避监督检查的;
(二)未按规定填报屠宰台账记录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四)未主动申报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的;
(五)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骗取套取国家补贴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七条 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发现以下生猪及生猪产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可按标准给予补贴:
(一)活猪进入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后,在待宰静养期间发现并经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
(二)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胴体;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胴体。
第八条 运送至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时已经死亡的生猪,以及屠宰过程中经屠宰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包括肉、脏器及病变组织、甲状腺、肾上腺、病变淋巴结和修整后不可食用的部分)应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享受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
第九条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标准为每头400元。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于每月5日前整理上一个月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填写《中山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汇总表》(附件1),连同相关佐证材料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所在镇街农业农村局审核。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所在镇街农业农村局根据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提交的《中山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汇总表》及无害化处理台账、检疫处理通知单及处理录像图片等相关佐证材料,核实无害化处理情况。企业无害化处理台账不健全、相关记录报表不完整、录像或照片不齐全的,不予认定。经审核无误的,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所在镇街农业农村局在相关表格上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于每月15日前将经审核确认的《中山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汇总表》及相关佐证材料装订成册,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于每年1月、7月10日前整理汇总前6个月(上一年7-12月、当年1-6月)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组织货主等申请者填写《中山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申领表》(附件2),提交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所在镇街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后,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局整理汇总全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申报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纸质审查和现场抽查。经复核无误的,拟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办理补贴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全程监管,建立健全“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绩效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六条 市农业农村局按相关规定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相关信息予以公开。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管理办法、分配方案、申报条件、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咨询电话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中央、省或市如有调整补贴政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2023年1月起按规定进行的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补贴对象、范围、标准实施补贴。
附件:1.中山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汇总表
2.中山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申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