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登录
决策公开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决策公开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6年中山市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发布日期:2026-03-11 分享:

火炬开发区政务数据和社会事务局,各镇街农业农村局:

  为切实做好2026年中山市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6-2030年)》《2026年国家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2026年广东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2026年中山市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向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反映。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10日



  (联系人:李天宇,联系电话:88918992)



  2026年中山市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强制免疫疫病范围和要求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市饲养的鸡、鸭、鹅、鹌鹑等家禽,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市所有牛、羊、鹿、骆驼等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对全市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市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保持在70%以上。

  (二)其他动物疫病免疫要求

  新城疫:对全市所有鸡、鸽实行全面免疫。

  狂犬病:对全市所有犬、猫实行全面免疫。

  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对全市所有猪实行全面免疫。 

  牛结节性皮肤病:视情况对受威胁牛群进行免疫。

  布鲁氏菌病:全市禁止免疫。

  二、疫苗种类

  国家批准使用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疫苗目录见附件。疫苗生产企业和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并接受监督检查。规模养殖场,应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对饲养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对散养动物,采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免疫,有条件的镇街可实施程序化免疫;对犬猫,采用春季集中免疫和常年补免相结合的方式免疫。

  四、职责分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依法组织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免疫工作,引导、督促群众依法履行动物防疫相关义务。

  各镇街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免疫计划,落实散养畜禽和犬猫的免疫工作,将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宣传到每个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督促养殖主体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协助做好养殖场“先打后补”强制免疫补助的审核发放工作。同时,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落实强制免疫经费(包括但不限于强制免疫所需器械耗材、劳务、人员防护、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等经费),对直接接触高危动物的防疫人员要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并做好防疫人员暴露前后的免疫接种工作。各镇街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动物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工作。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规模以下养殖场户动物强制免疫疫苗、新城疫疫苗和狂犬病疫苗的采购、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提供免疫技术指导,开展强制免疫疫苗使用环节免疫效果评价等工作。

  五、组织实施

  (一)规范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对全市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实施“先打后补”,“先打后补”场名单按年度动态更新,年初已报备的规模养殖场不可申领政府免费强制免疫疫苗,养殖主体自主采购经国家批准使用的强制免疫疫苗,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和有关技术规范自行免疫并按程序申领补助;规模以下养殖场户,可继续申领政府免费强制免疫疫苗。

  (二)加强技术培训。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前,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镇街农业农村部门可组织开展免疫技术培训,指导基层防疫人员强化疫苗的冷链运输和保存管理,规范免疫操作,做好防疫消毒和个人防护。

  (三)完善免疫记录。2026年继续推行电子化免疫登记制度。镇街农业农村部门、村级防疫员、养殖场户要规范做好免疫记录,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养殖场户要建立电子免疫档案,对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尤其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

  (四)落实报告制度。对疫苗申领、使用和库存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对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储备实行半年报告制度;出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镇街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上报免疫信息,并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五)评估免疫效果。各镇街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对畜禽免疫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要及时补免;对辖区内的动物疫病免疫副反应、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和免疫失败等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六、监督管理

  市级动物防疫定点联系工作组要加大检查指导力度,及时掌握所联系镇街的免疫工作进展,确保免疫工作落实到位。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职责或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对开展“先打后补”的规模养殖场实行全覆盖免疫效果评估,对免疫效果不合格的养殖场,当年度不予以强制免疫补助。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或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对免疫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养殖场户,督促相关镇街实施补免。

  附件:国家批准使用的有关疫苗目录



  附件

  国家批准使用的有关疫苗目录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四价灭活疫苗(H5N6 H5-Re15株+H5-Re16株,H7N9 H7-Re5株+H7-Re6株)或(H5N6 rHN503株+H5N1 rHN504株,H7N9 rHN705株+rHN706株)、禽流感(H5+H7)四价DNA疫苗(pH5-Re15株+pH5-Re16株+pH7-Re5株+pH7-Re6株)。

  二、口蹄疫

  (一)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

  (二)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

  (三)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四)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合成肽疫苗;

  (五)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

  (六)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七)口蹄疫O型、A型二价3B蛋白表位缺失灭活疫苗。

  三、小反刍兽疫

  (一)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二)小反刍兽疫、山羊痘二联活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