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农〔2017〕54号
火炬开发区社区工作和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各镇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财政分局:
为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广东省2015-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2015〕35号)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4〕1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中山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将此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农业局 中山市财政局
2017年5月4日
中山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全市农业机械化进程,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节本增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4〕10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资金,是指用于补贴农户购置农业机械的市级财政补贴资金。
第三条 项目及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效益原则。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农业机械化进程,全面提高我市农业机械化水平。
(二)重点原则。重点支持购置适合本市区域内使用的新型先进农业机械。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申请,公正审批。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项目补贴对象和范围
(一)补贴对象为在本市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本市户籍个人和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二)补贴的农业机械、种植大棚应在我市的年度农业机械、种植大棚购置补贴一览表范围内,详细可参照当年度我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一览表。
(三)扶持部分具有创新性的新型农业机械研发、引进、试验、推广项目,总额度不超过当年资金的30%。
第五条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范围应属于“中山市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一览表”中的型号产品,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在广东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公布),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负责监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凡自愿购机并要求享受市级财政补贴的,参照《广东省2015-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条 种植大棚购置、安装补贴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种植大棚购置、安装补贴范围应符合“中山市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一览表”的规格和要求。
(二)凡已自愿购置、安装种植大棚并要求享受市级财政补贴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种植大棚完工后,申请者到镇区农业部门申请并提交补贴申请资料,镇区审核通过后提交至市农业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资料包含: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镇区审核后交还给申请者)。②租地合同。③自建大棚提供购买材料发票、人工支出凭证,委托企业建造的提供建设单位开具的发票及合同。④大棚相片十张(施工期间个人或组织法人代表合影)。⑤申请人或组织名称一致的银行账号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镇区审核后交还给申请者)。⑥填写《中山市设施农业购置补贴申请表》。
2、专家评审。从农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行业专家,组成项目评审组,对申请补贴的大棚设施进行资料审核和实地评审确定资金补贴方案。
3、公示。资金补贴方案在中山农业信息网公示7天。
4、兑付。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农业局将资金发放明细表送财政部门,办理资金兑付手续。
第七条 新型农业机械研发、引进、试验、推广项目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申请。项目单位将《中山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文本》,项目可行性报告及相关附件提交至市农业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初审。
(二)专家评审。从农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行业专家,组成项目评审组,对通过初审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资金补贴额度。
(三)公示。将评审组确定的资金补贴方案在中山农业信息网公示7天。
(四)兑付。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农业局将资金发放明细表送财政部门,办理资金兑付手续。
(五)验收。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将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相关附件提交市农业局备案。
第八条 专项资金绩效目标
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提高农民购买大型高效农业机械进行规模经营的能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生产率,解放农村劳动力,促进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解决个人农业生产需要的同时,为规模经营农业生产打下基础,实现农业的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推动农业战略性结构调整,从整体上提升农业发展水平,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
项目的工作目标是,到2017年底,全市农机总动力达76万千瓦。应用领域遍及花木、果蔬、畜牧、水产、农产品加工等特色产业,全市农业机械装备水平进一步得到提高,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补贴标准
(一)列入市级“购置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市级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同类农业机械市场价格的30%(手扶拖拉机灯光装置、水稻机插秧塑料育种硬盘除外),种植大棚补贴额最高不超过造价的30%。
(二)补贴的农业机械和种植大棚数量以基本满足生产经营需要为限,每年每个补贴对象的补贴额不超过30万元,同一地点,同一批次建成的种植大棚,补贴超过上限的允许分两年申请补贴,仍然超出的部分不得再申请。
(三) 用作引进、开发、试验和推广新型农业机械,以及农业生产特殊需要的农业机械、农业设施,可全额补贴。此类机型和数量由市农业局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审核确定。
(四)按照申请补贴的先后顺序确定补贴对象,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购机者,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并按新的补贴额执行。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
补贴资金采取“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市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兑付方式。主管部门根据审批结果,在资金控制规模内,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相关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 市农业部门须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山市农业信息网等信息渠道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包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一览表、实施方案、审批程序等。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三)项目资金申报和分配情况,包括资金审批的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分配子项目、补助金额等分配情况。
(四)其他按规定公开的内容,如公开接受、处理投诉、监督检查情况等。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 补贴对象职责
(一)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负责;
(二)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不得随意更改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
(三)享受市补贴的机具原则上两年内不得转卖或转让。因特殊情况需转让的补贴机具,须报经市农机部门同意。本限制事项通过与补贴对象订立补贴协议等方式约定。
(四)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农业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农业局职责
(一)拟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总体规划;
(二)制定补贴机具一览表,组织开展购机申请、审核、登记、负责公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项目规划;
(三)负责对项目资金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五)汇总报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配合农业局制订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负责对农业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拨付环节进行合规性审核;
(四)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五)监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经销商经销的农机产品必须明码实价,注明销售价、补贴价,并说明办理补贴手续的程序,不允许经销商以承诺代办购机补贴为名向购机者推销产品。
第十六条 市农业局每年定期开展全市性的监督检查活动,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防止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发生。镇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及财政分局应加强对市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与管理,自觉接受上级财政或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在补贴政策执行中,要及时公布市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示享受补贴的购机者清单,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以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4〕108号)的规定实行责任追究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用款、谁负责”原则,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使用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应予以问责并实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决策制度和程序导致决策失误,造成财政资金严重浪费、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
(二)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财政预算有关规定,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造成损失、浪费或无故滞留、缓拨资金,严重影响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管理措施不力,造成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低下或产生损失浪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四)凡经审计和监督部门认定,资金申报和使用企业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在3-5年内限制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若涉及违法违纪的,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如发现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公布日起生效。原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中山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中农财〔201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