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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粮食直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农农〔2021〕85号



火炬区社区工作和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各镇街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财政分局,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的《中山市粮食直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12日


中山市粮食直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提出要高度重视和抓好粮食生产精神,增加粮农收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扶持我市粮食生产发展,对发展粮食生产实行扶持政策。根据《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20〕14号)、《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中府办会函〔2021〕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种植水稻、马铃薯等2种作物的直接补贴项目及资金管理。

  第三条  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水稻、马铃薯收获面积补贴。

  (二)统一标准,简便易行,便于监督。

  (三)不虚报,不遗漏,准确上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标准公开、公平。

  (二)分配公正、透明。

  (三)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绩效目标

  第五条  绩效目标。增加种粮农民收入,缩小种植粮食作物与经济作物间的收入差距,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粮食生产,为完成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粮食种植面积和粮食产量”指标提供政策支持。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种粮直补的对象和条件。

  种粮直补对象为中山市辖区内直接从事种植水稻、马铃薯等2种作物的农户、合作社、农业企业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申报种粮直补的农户或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提供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代理金融机构的有效存折复印件,并通过当地村民小组上报村委会。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报。

  (一)村委会、村民小组、农户、合作社、农业企业及其他生产经营主体已将耕地出租其他对象耕作的。

  (二)我市农户承包外市耕地种植水稻、马铃薯等粮食作物。

  (三)在水稻、马铃薯等粮食作物生产过程中非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全部损失或亩产低于100公斤以下的粮田,如插后失管、征地填土、中途改种等。

  (四)已被征用耕地,未经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原村委会同意,擅自耕种的粮田。

  (五)经市农业农村局核实认定虚报骗补的农户。

  第七条  申报办法。

  申报工作由镇街农业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具体申报办法如下:

  (一)各镇街农业部门于当年水稻、马铃薯种植季节向辖区内的村民小组发放《中山市种粮直补农户申报表》和《中山市种粮直补申报登记表》。村民小组要按《中山市种粮直补农户申报表》(种植面积5亩以上的农户必须填写,一般农户暂不填写)和《中山市种粮直补申报登记表》中的内容逐户逐项(包括种植水稻和马铃薯的外村、外地农户)认真登记,并经农户户主签名确认,不得代签或伪签。承包我市耕地种植水稻、马铃薯的外村、外地农户向耕地发包方的村或村民小组申报登记。

  (二)村民小组申报的情况应在各自然村张榜公示7天,接受群众的监督。凡出现虚报或漏报的,要及时纠正或补充。村委会核实各村民小组的申报情况无误后,填写《中山市种粮直补村级汇总表》,连同《中山市种粮直补申报登记表》及新增种粮农户存折复印件上报镇街农业部门。

  (三)镇街农业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实、补充、修改、汇总后,将《中山市种粮直补申报登记表》中的数据录入电脑,并填写《中山市种粮直补镇区级汇总表》,连同《中山市种粮直补村级汇总表》《中山市种粮直补申报登记表》和补贴农户明细资料电子文档于8月31日前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八条  分级负责,层层做好水稻、马铃薯收获面积的核实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各镇街农业部门上报的补贴农户明细资料进行汇总、审核,并组织镇街农业部门有关人员进行核实、补充、修改。对水稻播种面积5亩/造以下、马铃薯种植面积2亩以下的种粮农户或生产经营单位,由所在村委会负责核实;对水稻播种面积5亩/造以上、马铃薯种植面积2亩以上的种粮农户或生产经营单位,由镇街农业部门负责核实;对水稻播种面积50亩/造以上、马铃薯种植面积20亩以上的种粮农户或生产经营单位,由市农业农村局在镇街农业部门核实的基础上复核。如复核面积与农户申报面积不同的,按复核面积补贴。如农户不同意市或镇街的复核面积,可自费聘请有地籍测绘资质的单位到现场测量确认。根据农业农村部印发的《稻渔综合种养生产技术指南》规定,稻渔综合种养的稻田,沟坑占比不得超过稻田面积的10%(即以禾面为界测得的面积为基数,至多增加10%的非禾面面积作为补贴面积)。核实工作结束后,市农业农村局编制享受种植水稻、马铃薯补贴的种粮农户及生产经营单位名册。

  第九条  实行二次公示。对拟发放的种粮农户、生产经营单位名单采用两种方式进行第二次公示,一是由镇街农业部门组织第二次张榜公示;二是在中山市农业农村局政务网站进行第二次公示。

  第十条  资料汇总。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核实情况和公示结果,对镇街上报的补贴相关明细资料进行补充、修改、完善,汇编成册,作为翌年发放种粮直补的依据。同时,市农业农村局将核实确认的补贴相关明细资料(包括电子文档)送代理金融机构。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资金筹集。市种粮直补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市镇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比例分级负担,其中市级财政资金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补贴标准。以市政府确定的补贴标准为准。其中禾虫稻插植规格偏疏(1000—2000科/亩),产量较低,补贴标准按50%折算。

  第十三条  资金的拨付、管理和兑付办法。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审核确认的补贴相关明细资料,在资金控制规模内,按当年种、次年补贴的原则及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相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代理金融机构,由代理金融机构根据市农业农村局报送的补贴农户明细资料,按时将资金直接拨付至各补贴农户账户。

  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的其他规定。补贴资金在发放过程中因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不能及时兑付给补贴农户的,代理金融机构应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反馈信息,由市农业农村局调查解决。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山市农业农村局政务网站等信息渠道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包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批程序等。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三)项目资金申报和分配情况,包括资金审批的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方法、拟发放的种粮农户及生产经营单位名单、补贴面积等分配情况。

  (四)其他按规定公开的内容,如公开接受、处理投诉,监督检查情况等。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十六条  补贴对象职责:

  (一)对申请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二)自觉接受和配合市、镇街农业部门等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职责:

  (一)组织专项资金补贴对象申报登记。

  (二)编制补贴农户等明细资料。

  (三)负责对项目资金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开展自我评价,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负责对农业部门提出的种植水稻和马铃薯补贴资金使用、拨付环节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九条  镇街农业部门职责:

  (一)组织种粮直补对象申报登记。

  (二)核实种粮农户等申报资料。

  (三)编制本镇街补贴相关明细资料电子文档,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

  (四)组织第二次公示,确保数据准确。

  (五)跟踪、检查种粮直补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市农业农村局和镇街农业部门必须设立种粮直补举报电话,各级农业及其他相关部门接到有关种粮直补举报,要及时处理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答复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局要组织相关人员对种粮补贴的申报、拨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按照《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20〕14号)的规定实行责任追究机制。按照“谁审批、谁分配、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使用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应予以问责并实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决策制度和程序导致决策失误,造成财政资金严重浪费、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

  (二)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财政预算有关规定,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造成损失、浪费或无故滞留、缓拨资金,严重影响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管理措施不力,造成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低下或产生损失浪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四)凡经审计和监督部门认定,对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补贴的农户或生产经营单位,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外,5年内取消其申请补贴的资格。

  若涉及违法违纪的,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如发现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三条  对申报工作不重视,不如实上报数据的村或村民小组,要追究有关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和经办人的责任。如果有农户或生产经营单位因虚报而获得了种粮补贴,镇街农业部门应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四条  种粮直补工作直接相关的工作经费,不得在种粮直补资金中列支,原则上由各级财政根据当年财力状况安排。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同时《中山市粮食直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农财〔2015〕30 号)废止。

 


《中山市粮食直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解读》(图解)
《中山市粮食直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