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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能繁母猪补贴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农财〔2013〕10号


火炬区社区工作和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各镇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财政分局:
  《中山市能繁母猪补贴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试行一年,市农业局联合市财政局按照执行实际情况对管理办法作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山市能繁母猪补贴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农业局    中山市财政局

2013619


中山市能繁母猪补贴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养殖场(户)饲养能繁母猪的积极性,保护和提高能繁母猪的生产能力,稳定生猪生产,保障猪肉市场供应,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决定对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场(户)给予补贴。为加强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7〕160号)、市政府《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管理规定》(中府〔2010〕1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能繁母猪,是指产过一胎仔猪、能继续繁殖仔猪的母猪,又称成年母猪或基础母猪。

第三条  能繁母猪补贴的基本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透明; 

――不虚报,不遗漏,准确上报;

――实行 “一折通”及时兑付。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能繁母猪项目补贴对象。

    能繁母猪项目的补贴对象是指在中山市范围内从事能繁母猪饲养的养殖场(户)。

第五条  项目申报程序。

申报工作由镇区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申报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至4月30日。每年的4月份由镇区农业(畜牧兽医)部门组织,对辖区内养殖场(户)的能繁母猪存栏数量进行逐场逐户核查统计,填写《生猪养殖场能繁母猪调查表》(附件1)。镇区调查统计能繁母猪数量必须做到“四见”,即:

(一)见猪。由村级防疫员和农业(畜牧兽医)部门人员逐场逐户逐头调查,对于拒绝核查的养殖场(户)和现场核实后增加的能繁母猪,不纳入补贴范围。

(二)见人。现场调查的能繁母猪数量要经母猪养殖户和统计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三)见标。对母猪佩带耳标的畜禽标识实行一猪一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不佩带标识的能繁母猪不纳入补贴范围。

(四)见榜。统计结束后,由镇区农业部门填列《镇区能繁母猪情况统计表》(附件2),实行村级及生产队张榜公示,公示养殖场(户)名称和能繁母猪饲养数量,接受村民监督,不实的及时更正。公示后由村委会出示公示情况交镇农业部门审核汇总。

第六条  分级负责,做好统计核实工作。

统计人员和养殖场(户)要对统计结果进行签字确认,确保统计真实可靠。村委会负责本村能繁母猪饲养数量的公示情况。镇区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防止虚报、漏报。经审核无误后,镇区农业部门将《生猪养殖场能繁母猪调查表》(附件1)和《镇区能繁母猪情况统计表》(附件2)上报给市农业局,同时将《镇区能繁母猪情况统计表》(附件2)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抽查审核。

市农业局对镇区能繁母猪申报养殖数量进行现场抽查核实,现场核对申报数量,核查数大于申报数的以申报数为准,核查数小于申报数的以核查数为准。经抽查核实和审核后,汇总全市能繁母猪数量,填写《市级能繁母猪情况汇总统计表》(附件3)。 

第八条  二次公示。

市农业局将审核确认的能繁母猪补贴资料送相关镇区实行村级二次公示,由镇区农业(畜牧兽医)等部门填列中山市能繁母猪补贴情况公示表(附件4)将养殖户姓名或养殖场名称、能繁母猪存栏数量、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等情况在补贴场(户)所在村及生产队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监督。二次公示无异议后,农业局以公告的形式将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在中山市农业局信息网上公布,并确保五年内能够随时查阅。同时,市农业局将审核汇总的《市级能繁母猪情况汇总统计表》(附件3)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结合当年财力状况统筹安排全市能繁母猪补贴资金。 

第十条  补贴标准

能繁母猪的补贴标准为每年每头能繁母猪补贴100元。

第十一条  资金的拨付。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局联文向所属镇区财政所(局)下达预算追加文件,通过预算指标调整,将项目指标调整至镇区财政部门,镇区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后,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由市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拨付到当地的代理金融机构,然后直接兑付到养殖场(户)。

第十二条 能繁母猪补贴直接相关的工作经费,如宣传费、资料费、纸张印刷费、银行手续费、统计、核实能繁母猪数量所需的经费等,不得在能繁母猪补贴资金中列支,原则上由各级财政预算另行安排。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三条  镇区农业部门职责

(一)组织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申报工作;

(二)对申报项目及申请分配拨付资金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负责;

(三)负责辖区内符合资金补助范围的能繁母猪核查;

(四)负责辖区内能繁母猪数量的统计及公示工作;

(五)自觉接受市财政、农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农业部门职责:

(一)拟定中山市能繁母猪补贴项目的总体方案;

(二)统筹协调能繁母猪补贴项目的各项管理工作;

(三)组织镇区能繁母猪补贴项目的申报与实施;

(四)负责对申报项目及申请分配资金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复核;

(五)组织二次公示;

(六)抽查审核镇区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

(七)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八)汇总报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九)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五条  镇区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镇区农业部门提出的能繁母猪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完整性审查;

(二)负责对镇区农业部门提交的资金拨付材料进行合规性、完整性审核;

(三)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专项资金的拨付手续;

(四)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职责

(一) 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 配合农业部门制订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 负责对农业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拨付环节进行合规性完整性审核;

(四) 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五)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收支活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农业和财政部门要依照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部门外,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如发现专项资金支出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和举报:

(一)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其他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公布日起生效,2012年3月26日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中山市能繁母猪补贴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中农财〔2012〕8号)同时废止。

 

附件:1、镇(区)生猪养殖场能繁母猪调查表.docx

      2、镇(区)能繁母猪情况统计表.docx

      3、能繁母猪补贴汇总表.docx

     4、中山市能繁母猪补贴情况公示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