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农财〔2013〕24号
火炬开发区社区工作和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各镇街农业和农村(社区)工作局、财政分局:
现将《中山市农路“硬底化”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农业局 中山市财政局
2013年7月10日
中山市农路“硬底化”项目
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巩固我市农田路网建设成果,统筹全市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施秀美村庄工程,建设幸福和美村居,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府〔2010〕119号)、《中山市财政支农项目申报、验收及资金拨付指南》(中财农〔20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路“硬底化”项目是指我市农业用地中,对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运输,且路面宽5 米以上,路基坚实、高50厘米以上,路面铺沙石的道路进行铺设水泥路面的项目。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用于补助该项目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
(三)引入竞争,择优分配。
第四条 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整合,适当集中;
(二)因素分配,公平公正;
(三)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项目申报与计划下达程序
采取“两上两下”的方式进行,原则上由镇街组织村委(居)委会进行申报,对于不属镇街管理的项目则由项目建设单位申报。
一上:镇街项目由村(居)委会组织,将需要“硬底化”的农路建设计划(包括建设长度,宽度;预计投入金额,分担比例等)交由农路所属经济组织成员表决通过,签署“申请书”(附件1)。村(居)委会再根据各经济组织的意向制定全村的建设计划,报镇街农业和农村工作局。镇街农业和农村工作局联合财政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汇总报送至市农业局审核。
单位项目由建设单位将农路“硬底化”的建设计划(包括建设长度,宽度;预计投入金额等)报送至市农业局审核。
一下:农业局根据各镇街及单位的申报,结合年度财政补助资金额度、历年各地农路(砂石路)建设情况、全年“硬底化”建设规划等,拟定本年度的建设指标分配方案,下达镇街及相关单位。
二上:各有关镇街及单位根据指标分配方案,结合镇街自身情况,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将农路“硬底化”项目建设指标具体细化到每一条农路,填好细化表格,汇总上报给市农业局。
二下:市农业局收齐各有关镇街及单位的细化表格后,按照农路“硬底化”项目资金补助范围、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核、复查,经评审程序,然后形成年度建设计划文件下发各有关镇街和单位,并在中山市农业信息网公布。
第六条 项目申报材料
农路“硬底化”建设计划内容包括:
(一)“一书”:填报《中山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附件2)。
(二)“一表”:填报《中山市农路“硬底化”建设综合统计表》(附件3)。
(三)“一图”:标有年度农路“硬底化”计划的万分之一地图。
(四)拟建“硬底化”农路现状照片的电子文档:要求每条路必须有头、尾、中间三张照片以上,如道路转弯较多的要求在转弯的地方再拍一到两张。
第七条 项目实施要求
(一)农路“硬底化”的建设标准为:铺设水泥路面宽4米,厚20公分,两边路肩填沙石,压实后与水泥路面同一水平,路肩各宽0.5米以上。
(二)项目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市农业局批准。
(三)农路“硬底化”建设工程应按有关招投标或政府采购规定程序办理,严格按照工程监理、项目公示、竣工验收、合同管理等制度规定执行,建立项目建设基本档案。农路“硬底化”建设工程应在次年2月底前完成建设内容,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由镇街农业和农村工作局向市农业局递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
第八条 项目验收
(一)项目完工后,需由镇街农业和农村工作局组织相关部门和项目区(社区或村)代表、监理公司等组成验收小组进行初检,并形成验收报告上报市农业局申请项目验收。市农业局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并对竣工的工程进行验收,确保项目工程按时按质完成。
(二)项目竣工验收必须提供的材料:
1、中山市财政支农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4);
2、项目初检验收报告;
3、项目建设总结材料。包括建设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评价、建设效益,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的做法与经验等;
4、项目申报书(含可行性报告、工程图纸、预算清单);
5、市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及资金拨付文件;
6、招投标、监理、中介预算等文件(需招投标项目);
7、项目签订的合同书;
8、项目资金拨付材料。包括发票、结算清单、支出收据等;
9、项目实施前、后及实施期间的照片、录像等;
10、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它资料。
(三)对项目实施成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显著、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并在下一年度对其申报项目给予优先考虑。
(四)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将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再行复验。整改措施不力,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将对建设单位通报批评并减少或暂停对项目所在镇街下年度项目资金安排。
第九条 建立项目资料档案
(一)农路“硬底化”项目要做到一路一档案。
(二)建档资料必须具备:
(1)项目申报和批复材料。
(2)项目实施资料。
(3)施工合同。
(4)项目验收资料,结算资料。
(5)补助资金的请拨资料。
(6)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绩效评价
取得项目资金的承办单位须进行自我绩效评价,并于次年2月底前,将项目执行、项目效益和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市农业局。市农业局将收集到的项目实施情况和年度总结形成市一级绩效评价情况,按要求报送市财政局。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资金筹集
农路“硬底化”工程建设资金的筹集以市镇两级财政投入为引导,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投入机制。不同类别的镇街采取不同的筹集方法。
(一)功能类镇街:农路“硬底化”项目建设资金由镇(区)、村两级自行负担,市财政不作补助;
(二)扶持类镇街:由市财政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农路给予每公里30万元的定额补助,不足部分由镇街负责筹集。
(三)其他类镇街:由市财政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农路给予每公里20万元的定额补助,不足部分由镇街负责筹集。
各镇街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镇(区)村两级的筹资比例。
第十二条 资金分配及公示
(一)部门评审。市农业局对申报项目进行核查和复审后,按照确定的分配标准、评审指标、系数进行评分后,按得分高低择优确定分配对象及金额,形成全市农路“硬底化”专项资金二次分配初审方案;
(二)二次分配联审小组审核。二次分配联审小组对农路“硬底化”专项资金二次分配初审方案进行审核,形成二次分配方案。
(三)公示。全市农路“硬底化”专项资金二次分配方案需在中山市农业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政府审批及公布。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复的项目资金分配方案要在中山农业信息网公布。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根据项目主管部门资金申请报告,在资金控制规模内,根据项目实施进度,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资金。
(一)专项资金用款单位属市农业局管理的,由市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资金;
(二)专项资金用款单位属镇街管理的,由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联文向所属镇街财政所(局)下达预算追加文件,通过预算指标调整,将项目指标调整至镇街财政部门,镇街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后,由市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资金。
第四章 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本专项资金应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和预算管理规定进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设立本专项资金的收入、支出明细账,并按支出的具体范围设置多栏式辅助账,详细核算各项支出情况。合同、发票等支出凭证必须真实、完整、规范。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职责
(一)确保申报项目及资金拨付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
(二)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不得随意更改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
(三)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并达到预定的建设目标;
(四)建立项目建设基本档案,及时向农业和财政部门书面汇报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五)自觉接受市财政、农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镇街农业部门职责
(一)制订镇街农路“硬底化”项目建设规划;
(二)对申报项目及资金拨付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审核;
(三)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不得随意更改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
(四)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并达到预定的建设目标;
(五)对项目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范围使用;
(六)建立项目建设基本档案,及时向农业和财政部门书面汇报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七)自觉接受市财政、农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农业部门职责:
(一)拟定全市农路“硬底化”项目的总体规划;
(二)统筹协调农路“硬底化”项目的各项管理工作;
(三)组织农路“硬底化”项目的申报与实施;
(四)负责对申报项目及申请分配资金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复核;
(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六)组织项目验收,负责对项目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复核;
(七)汇总报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八)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九条 镇街财政部门职责
(一)按规定筹集镇街农路“硬底化”项目配套资金;
(二)对镇街农业部门提出的项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对镇街农业部门提出的项目资金拨付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审核专项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
(五)参与项目验收,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六)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专项资金申报请拨手续;
(七)监督管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市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配合农业部门制订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负责对农业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拨付环节进行合规性审核;
(四)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及时审核拨付专项资金;
(五)参与项目验收,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项资金按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范围使用,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农业和财政部门要依照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部门外,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如发现专项资金支出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和举报:
(一)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其他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公布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