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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农业公园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火炬区社区工作和社会事务局、各镇(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市级农业公园认定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9月4日


(联系人:刘勇,联系电话:88221266)



中山市市级农业公园认定标准(试行)


    中山市农业公园是指通过相应等级评定的、授予证书和牌匾的中山市市级农业公园。是指中山市区域内,以特色农业、优美田野和岭南村落为载体,以特色农业、独特民俗风情、传统农耕文化为基础,依托农业种养生产基地、田园风光、农耕体验、特色产业等要素,融入低碳环保、循环可持续的发展理念,以公园的经营模式,将岭南特色农业与中山民俗风情、农耕文化相结合,打造成集岭南特色农业景点、良好休闲设施、观光道路、乡土文化、乡村旅游、特色文化、农耕体验、生态环保、出行指引、接待设施和服务设施等配套功能为一体的乡村休闲综合体,形成岭南特色的“农民家园、市民公园、游客乐园”。其建设标准如下:
    一、基本条件

    (一)经营主体。
    农业公园经营主体应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应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等相关证明。

    (二)限定性规定。
    1.农业公园各组成部分的主要建筑物和配套项目的使用权应一致,并注册合法经营 1 年以上;农业公园生产部分用地应统一流转,并登记备案;
    2. 农业公园经营主体为依法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以及企事业单位实际控制人近 3 年内无违法和不良行为记录;
    3.农业公园经营主体以及园区具备满足日常经营所需的各项证照;
    4.农业公园经营主体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农业公园的营业场所、附属设施、服务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应符合土地、规划、建设、公安、安全、卫生、文化和环境保护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6.农业公园产业结构中必须将农业产业(包括农林牧渔)作为重要方面,生产区面积应达到50%及以上;
    7.农业公园经营主体要明确,有相对完善的管理机构;
    8.农业公园具备与乡村、农业文化相关的风景、风物、风俗、风情等具有吸引广大旅游休闲者的资源禀赋与基本质素。
    二、认定标准
    中山市农业公园建设过程中应在建设条件、建设能力、建设效益和园区特色方面进行重点建设,建成后的园区符合中山市农业公园建设标准的各项要求,共52项具体内容(详见附表),评定总分为100分,得分在80分以上评定为市级农业公园。
    三、认定程序
    中山市农业公园以自愿申报为原则,由市农业农村局统一组织申报和认定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各镇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当地符合条件的农业公园申报,指导其填写中山市农业公园申报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中山市农业公园申请报告、申请表、规划文本、自查自评情况说明及其他有关文字、图片资料。每年申报一次。
    (二)初审。镇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有关申报材料,组织人员现场勘查,出具初审意见,并由镇政府(区办事处)出具推荐意见书确认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三)审核。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组织评审小组对申报主体进行实地考察和综合评价,按照认定标准进行评分,形成认定审核意见。
    (四)公示认定。根据认定审核意见,形成中山市农业公园候选名单,于中山农业农村信息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以市农业农村局名义发文公布和认定。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联合镇区农业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
    四、附则
    (一)解释权。市级农业公园评定标准、申报创建评价体系及标识、证书和牌匾的解释权属于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二)实施。本评定标准及评价体系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中山市市级农业公园认定标准.doc

           


中山市市级农业公园认定标准(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