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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市级农业公园认定标准(试行)政策解读


    为规范我市市级农业公园认定标准,我局拟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市级农业公园认定标准(试行)(草案)》。为了强化对该《标准》的理解,现就该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关于大力发展休闲农业的指导意见》(农加发[2016]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72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公园设计规范》、《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等法规和标准,更好指导我市农业公园建设,加快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结合我市实际,草拟了《中山市市级农业公园认定标准(试行)》。于2019年5月形成《中山市市级农业公园认定标准(试行)》初稿,并书面征求了市自然资源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全市24个镇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市农业农村局21个科室的意见。根据各方面反馈意见,我局对文稿作了相应的修改完善,形成了《中山市市级农业公园认定标准(试行)》送审稿。2019年6月,送市农业农村局法制科审核通过。2019年7月,市农业农村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中山市市级农业公园认定标准(试行)》。
    二、《标准》的主要内容及修订完善的重点
    (一)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中山市农业公园是指通过相应等级评定的、授予证书和牌匾的中山市市级农业公园。是指中山市区域内,以特色农业、优美田野和岭南村落为载体,以特色农业、独特民俗风情、传统农耕文化为基础,依托农业种养生产基地、田园风光、农耕体验、特色产业等要素,融入低碳环保、循环可持续的发展理念,以公园的经营模式,将岭南特色农业与中山市民俗风情、农耕文化相结合,打造成集岭南特色农业景点、良好休闲设施、观光道路、乡土文化、乡村旅游、特色文化、农耕体验、生态环保、出行指引、接待设施和服务设施等配套功能为一体的乡村休闲综合体,形成岭南特色的“农民家园、市民公园、游客乐园”。
    (二)文件所要确立的主要制度。
    文件主要确立中山市市级农业公园认定标准,主要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提出中山市市级农业公园的基本条件。一是经营主体要求:农业公园经营主体应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应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等相关证明。二是限定性规定,主要有八方面的要求。
    第二部分提出中山市市级农业公园的认定标准。中山市农业公园建设过程中应在建设条件、建设能力、建设效益和园区特色方面进行重点建设,建成后的园区符合中山市农业公园建设标准的各项要求,共 52项具体内容,评定评分总分为 100 分,得分在80分以上评定为市级农业公园。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农业公园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