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镇政府、区办事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9年—2020年中山市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10月21日
2019-2020年中山市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我市水产养殖面积大、品种多,产值占我市农业生产总值50%左右,为提高我市水产养殖业抗风险能力,并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增品、扩面、提质”,现将水产养殖保险作为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地方特色品种进行试点。根据《农业保险条例》、《2018-2020年中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中农规字〔2018〕1号)等精神,参照《广东省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粤农农〔2019〕49号),结合我市水产养殖业生产实际,制定本试点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服务水产养殖业发展为目标,积极开展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试点工作,探索和建立政府、养殖者、保险公司共同参与水产养殖业风险转移分散机制,提高水产养殖业抗风险能力和渔业安全生产保障水平,为我市全面开展水产养殖保险工作积累经验。
二、基本原则
(一)风险可控。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以承保可保风险,补偿自然风险损失为主。试行期间以保自然灾害损失和复产能力为主。
(二)政府引导。市、镇(区办事处)政府加强对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工作的领导,积极宣传、引导水产养殖生产者积极参保。为减轻参保者负担,市、镇财政对参加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的企业和个人实行保费补贴。
(三)市场运作。以经办保险机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在充分调动保险机构积极性的同时,重视经营风险并制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办法和措施。
(四)稳步推进。由于水产养殖风险较大,保险工作难度大,我市水产养殖保险工作采取先选取试点,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后再稳步推进的方式开展。
三、试点范围
开展水产养殖保险试点的养殖模式为池塘养殖,水产苗种场、工厂化养殖模式、暂养模式、粗养模式,非食品类水产品(如观赏鱼等)不纳入本方案试点。
综合养殖面积、品种、标准化程度、自然灾害影响等因素,2019-2020年,选择东升镇、港口镇、民众镇、神湾镇等4个镇作为本方案试点区域;试点投保面积为4000亩。根据2019年试点镇投保情况,2020年试点区域可以作适当调整。
四、试点期限
本方案实施期为自方案发布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银行保险监管等部门总结实施工作情况后提出下一步实施意见报市人民政府。
五、具体内容
(一)投保条件
参与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试点工作的企业或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有效土地经营承包合同及《水域滩涂使用证》;
2、养殖生产和技术管理基本符合规范要求;
3、品行端正,无欺诈和失信记录;
4、养殖场不在禁养区(如饮用水源保护区)内。
养殖规模较大,基地建设规范,技术设备完善且符合产业政策导向,获得水产品质量认定,水产养殖示范场,可优先参保。
(二)保险周期、灾害周期和保险责任。
保险周期。以一造(一个生产周期)为一个保险周期。每个保险品种的投保周期不超过基准保险周期(各品种的基准保险周期详见附表)。若投保的水产养殖提前收获,则保险期限随之结束。
灾害周期。每15天视为一个灾害周期,一个灾害周期内只赔付一次且以最高赔付等级进行赔付。
保险责任。采用天气指数定损方式,保险期间内,当保险水产所在投保地理区域遭遇本保险方案约定的风灾、强降雨或低温事件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降雨量指数:指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约定期间内单日累计降雨量;低温指数:指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约定期间内连续3日最低温度的平均数;风力指数:指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约定期间内日最大风速(10分钟平均风速的最大值)对应级数。
(三)保险品种、保险金额和费率。
保险品种。选择我市主要水产养殖品种为试点保险品种,各保险品种详见附表。
保险金额。各投保品种保险金额详见附表。
费率。养殖品种根据不同的养殖生物种类,对其苗种、饲料等生产费用进行测算,确定保险金额,风灾、低温和强降雨的费率均统一为8%。
(四)保费补贴。
1、按照《2018年-2020年中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补贴标准要求,保费由参保者和政府财政共同承担,参保者承担保费的20%,政府财政补贴保费的80%。
2、政府财政保费补贴由市财政和镇财政承担,市财政补贴40%,试点镇财政补贴60%。
3、企业或个人不参保,政府不予补贴。
(五)理赔服务。
承保机构根据《广东省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理赔规程》及《2019-2020年中山市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等文件制定《2019-2020年中山市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理赔规程》,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和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发生保险范围内灾害事故时,由承保机构组成理赔查勘小组,进行现场查勘、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定损,确定损失数量,做好记录,并及时与被保险人达成一致。承保机构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并支付赔款。承保机构在未收到财政部门保费补赔前,若发生保险合同范围内灾害事故,理赔按上述规定执行。
根据我市水产养殖及地理气候因素,本方案设定起赔气象指标为:1.强风最大风速达到10级(24.5-28.4m/s)或以上;2.日降雨量达180mm或以上;3.连续3天日最低温度的平均数达到或低于5℃。
(六)承保机构。
由中山市农业农村局按相关规定进行招标,确定1家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试点承保机构。市农业农村局对承保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第一季会同市财政部门对承保机构上一年工作进行考核,实行奖罚制度,重点考核合规经营、承保理赔服务、群众满意度等情况。对考核不及格的承保机构,可取消其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承保资格,并重新招标。具体考核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七)总赔付额和风险控制。
总赔付金额=每亩保险金额×赔付比例×养殖周期赔偿比例×保险面积。养殖周期赔偿比例=出险时保险水产已养殖天数/保险责任期间(当养殖天数少于20时,以20天计算)。
试点期间设定赔付限额。每亩最高赔付不超过每亩保险金额。承保机构每年的赔付限额为其当年度保费总收入的5倍。赔付额大于保费总收入的5倍时,超出5倍部分承保机构不再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5倍(含)以内的赔付由承保机构按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六、实施步骤
(一)申请参保。
符合条件的投保人,凭身份证、《土地经营承包合同》、《水域滩涂养殖证》等向承保机构申请,填写相关资料,经审核后一次付清自负部分保费,由承保机构签发保单。
以直线距离最近的气象自动站(中山市设置的)数据为准;如果该气象自动站仪器出现故障,则选取离受灾点直线距离最近的陆地气象自动站数据。在风灾、强降雨或低温预警发布后15天内不得临时投保。
(二)签单收费。
由承保机构签单收费,对保险标的要有明确的登记,并归档保存。承保机构根据我市水产养殖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分别计算财政补贴保费和投保人实交保费。投保单经承保机构审核通过,并完成收讫保费(投保人承担部分)后出具正式保单及发票。
七、财政补贴资金结算拨付
市、镇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按季度拨付。各保险经办机构汇总保险承保情况,编制市级财政保费补贴申请,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并将承保和财政保费补贴情况在相关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程序办理补贴资金拨付手续。各镇区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办法可以参照市级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办法实行。
八、各有关方面职责
(一)承保机构。
承保机构要加强管理,确保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顺利实施。
1、加强业务宣传,认真向水产养殖生产者介绍有关保险知识,明确告知保险责任范围,不断提高办事服务水平。
2、严格承保条件,确保核实投保数量和投保价值。
3、建立健全承保、理赔服务、现场查勘、赔案理算和案卷管理环节的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承保、核保、定损、理赔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依据保险条款开展理赔工作,对保险事故做到快速查勘定损,及时支付保险赔款,协助渔农尽早恢复生产。承保机构应建立和完善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业务相关的各项制度、细则及风险管控措施,并报市级农业农村局、市银保监管部门备案。
4、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渔业防灾减灾工作。包括聘请专家,通过多种形式为水产养殖生产经营者提供防灾防损培训,普及水产养殖保险知识,督促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等。
5、独立建账、单独核算。每年2月1日前向市农业、财政、市银保监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水产养殖保险保费收支执行情况。
(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1、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作为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工作的牵头组织部门,应加强对全市水产养殖保险工作的指导与协调。
2、与承保机构共同负责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的宣传推动,扩大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的覆盖面。
3、认真审核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业务、财务报表,并签署盖章确认。
4、及时了解水产养殖保险情况,掌握水产养殖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加强对承保机构的督促指导,切实维护水产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5、组织有关部门对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的承保理赔、勘察定损、保险标的日常管理提供必要技术支持;开展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的调查研究,根据水产养殖科学发展的需要和渔农群众的诉求,提出完善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气象部门。
1.做好各镇、各区域的气象观测站的维护工作,保证其正常运作。2.负责气象实况数据的监测和统计。3.准确提供有关气象数据,为我市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试点工作提供定损理赔依据。
(四)财政部门。
市、镇两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补贴比例,及时足额落实本级水产养殖保险保费补贴资金。
(五)银行保险监管部门。
1、加强市场监管,完善水产养殖保险监管体系。加强对水产养殖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等环节的监管,强化风险防范,督促承保机构提高服务水平。采取措施防止承保机构恶性价格竞争、中途退出承保等情况,切实维护水产养殖保险工作的有序开展。
2、及时了解我市水产养殖保险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对承保机构经营管理的监管,确保承保与理赔工作落实到位。
九、责任追究及处罚
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人员要各尽其责,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影响水产养殖保险工作顺利实施或财政资金流失等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农业农村、财政、银行保险监管部门以及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承保机构应加强保费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违反相关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保障措施
(一)市、镇政府要加强对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从事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业务的承保机构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建立资源互享、人员互通、信息互用的联系工作机制,共同制定有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承保机构每季度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进度,并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定期向各有关单位通报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工作开展情况。
(三)市、镇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对承保机构的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工作予以积极支持。
十一、其他
本方案由中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表
中山市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品种、保额、保险周期、保险责任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