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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动物(动物产品)强制扑杀(销毁)补助方案》的通知

中农农规字〔2019〕6号

中农农〔2019〕143号
 

火炬区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
    《中山市动物(动物产品)强制扑杀(销毁)补助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11月14日


(联系人:彭海燕;联系电话:88221361)

  

  中山市动物(动物产品)强制扑杀(销毁)补助方案

  为贯彻落实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有效控制和清除传染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关于印发<广东省动物疫病防控中央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2018〕103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工作的通知》(粤农农〔2018〕27号)《关于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的补充通知》(粤农农〔2019〕99号)《转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防控财政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办〔2019〕178号)《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应急防控期间销毁生猪产品补助工作的通知》(粤农〔2018〕100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如下:

  一、补助范围

  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过程中,对被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给予补助;在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期间,出于防控工作需要,对在正规调入、市场合法流通、监测排查中发现的非洲猪瘟病毒核酸为阳性的生猪产品,给予被销毁肉品的经营者适当补助。

  二、补助标准

  (一)对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标准。

  1.生猪:生产母猪、种猪、育肥猪100kg以上,1200元/头;育肥猪40-100kg(含),800元/头;架子猪25-40kg(含),500元/头;仔猪5-25kg(含),250元/头。

  2.肉牛:75kg以上,3000元/头;75kg以下(含),2000元/头。

  3.奶牛:产奶牛,6000元/头;未产奶牛4000元/头。

  4.马:50kg以上,12000元/头;50kg以下(含),6000元/头。

  5.羊:10kg以上,500元/头;10kg以下(含),200元/头。

  6.禽:禽苗5元/羽,鸡20元/羽,鸭20元/羽,鹅40元/羽。

  其它动物补偿标准参照执行。养殖成本发生重大变化时,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公布调整方案。

  (二)对销毁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生猪产品的补助标准。

  按每90公斤生猪产品折算成一头生猪,每头生猪12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以实际销毁的生猪产品数量重量据实结算。

  三、补助资金比例

  (一)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口蹄疫、

  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包虫病、马鼻疽、马传贫、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补助40%,其余部分由市财政补助40%、镇财政补助60% 。

  (二)除上款所述动物疫病以及其他动物防疫工作需要,经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确认需要扑杀的动物;在主动监测排查过程中,对养殖场(户)或屠宰场检测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需要扑杀的动物;在监测排查中发现的非洲猪瘟病毒核酸为阳性且已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产品;补助经费由市财政补助40%、镇财政补助60%。

  (三)补助经费根据实际发生情况据实列支,每年度进行清算。

  四、申请补助流程

  各镇区及时将符合申报条件的扑杀动物按品种、数量、重量等进行登记,生猪产品按重量进行核定,由镇区政府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补助经费。

  五、其他

  (一)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在此之前发生的补助,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各镇区制定的标准执行。






《中山市动物(动物产品)强制扑杀(销毁)补助方案》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