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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023年中山市政策性水产养殖天气指数保险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19〕102号)、《关于大力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粤财金〔2020〕26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粤农农〔2020〕389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我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促进我市水产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服务水产养殖业发展为目标,积极开展天气指数特色险种工作,探索水产养殖业风险转移分散机制,不断增强水产养殖业抗风险能力和安全生产保障水平,稳定增加水产养殖户(企业)收入,促进水产养殖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更好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通过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业务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为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市场运作。与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发展内在规律相适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强化创新引领,发挥好保险机构在农业保险经营中的自主性和创造性。
(三)自主自愿。充分尊重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意愿,不得强迫、限制其参加保险。结合实际探索符合不同地区特点的水产养殖保险经营模式,充分调动保险各参与方的积极性。
(四)协同推进。加强协调配合,统筹兼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既充分发挥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经济补偿和风险管理功能,又注重融入农村社会治理,共同推进工作。
三、实施范围
中山市行政区域内。
四、实施期限
实施期限: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五、具体内容
(一)投保条件。在实施范围内从事本方案支持品种养殖产业所有农户、企业、养殖场、合作社、镇(街)村等农林经营者。其中,养殖场所应不在禁养、行蓄洪区范围内;养殖品种符合政府相关规定和行业规范。
(二)保险周期、灾害周期和保险责任。
1.保险周期。除另有约定外(虾类保险等),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在风灾、强降雨、低温预警(预警等级须达到灾害起赔点)发布后至预警结束前不得临时投保。
2.灾害周期。保险事故发生后15天视为一个灾害周期,一个灾害周期内只赔偿一次且以最高赔偿等级进行赔偿。一个保险周期累计赔偿不能超过保额。
3.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述灾害造成保险事故触发,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条款负责赔偿。风灾、强降雨和低温为主险保险责任,停电为附加险保险责任,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的情况下方能增加。
(1)风灾:日最大风速≥7级(≥13.8米/秒)或日极大风速≥9级(≥20.8米/秒)。保险标的所在区域遭受风灾侵袭,以日最大风速(一日内10分钟平均风速最大值)或日极大风速(一日内瞬时风的最大值)作为标的受灾因子,当受灾因子达到或超过标的受灾临界值时,视为灾害事件发生,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强降雨:连续两日累计降雨量≥190毫米或单日降雨量≥130毫米。保险标的所在区域遭受强降雨侵袭,以两日累计降雨量≥190毫米或单日降雨量≥130毫米作为标的受灾因子,当受灾因子达到或超过标的受灾临界值时,视为灾害事件发生,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3)低温:日最低温度≤5℃。保险标的所在区域遭受低温天气侵袭,以单日最低温度作为标的受灾因子,当受灾因子达到或超过标的受灾临界值时,视为灾害事件发生,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4)停电:连续停电时长>4小时。保险标的所在区域因自然灾害原因造成外部电网停电,以连续停电时长作为标的受灾因子,当受灾因子达到或超过标的受灾临界值时,视为灾害事件发生,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每种因子每15天视为一个灾害周期,一个灾害周期内只赔偿一次且以最高赔偿等级进行赔偿。一个保险周期累计赔偿不能超过保额。
(三)保险品种、保险金额和费率。投保人根据投保标的品种,按照表1所列标准进行投保。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及实际养殖亩数计收,各品种保险金额最高不能超过保险标的物化成本的100%。
表1 水产种类、保额、费率
备注:各品种2个保额只能选其中1个保额;风灾、强降雨和低温3个保险可以同时购买也可以单独购买,停电保险不能单独购买。
总保险费(元)=∑每种因子保险费(元)
每种因子保险费(元)=每种因子保险金额(元/亩)×每种因子保险费率×保险面积(亩)
(四)保费及补贴。保费由参保者和政府财政共同承担,财政补贴保费的80%,参保者承担保费的20%。保费承担比例详见表2。
表2 保费补贴比例
(五)保险赔偿标准。
1.赔偿计算。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总赔偿金额(元)=∑每种因子赔偿金额(元)
每种因子赔偿金额(元)=每种因子保险金额(元/亩)×不同灾害等级赔偿比例×不同生长期对应的赔偿比例×存塘比例×保险面积(亩)。
不同生长期对应的赔偿比例(虾类除外):起保日期90天以内(含90天),生长期对应的赔偿比例为30%;起保日期90天-200天(含200天)以内,生长期对应的赔偿比例为60%;起保日期200天以上,生长期对应的赔偿比例为100%;
存塘比例:存塘50%(含50%)以内对应的赔偿比例为50%;存塘50%以上对应的赔偿比例为100%;存塘比例为零则不赔付。存塘情况以市农业农村局印发的《水产养殖生产日志》所记录的数据为依据;如无《水产养殖生产日志》或记录数据不完整、不真实,则按存塘50%的标准来计算。
存塘比例=出险时每亩鱼塘保险水产总数量/投保时每亩鱼塘保险水产年计划养殖数量。
2.各灾害等级赔偿比例
(1)风灾赔偿标准。以镇街为统一监测和计算赔偿金额的区域。若某镇街气象自动站监测到风灾,且日最大风速(一日内10分钟平均风速最大值)达到7级及以上或日极大风速(一日内瞬时风的最大值)达到9级及以上时,则启动该镇街的保险赔偿程序。赔偿标准详见表3(15天视为一个风灾周期,一个周期内多次风力达到起赔点的,只赔偿一次且以最高赔偿等级进行赔偿)。在保险合同约定时限内,同一地区遭遇多个风灾周期,被保险人可多次获赔,但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表3 风灾赔偿标准及赔偿比例
备注:如果日最大风速和日极大风速同时触发,则赔付比例取高者。
(2)强降雨赔偿标准。以镇街为统一监测和计算赔偿金额的区域。若某镇街气象自动站监测到连续两日累计降雨量达到190毫米及以上或单日降雨量达到130毫米及以上时,则启动该镇街的保险赔偿程序。赔偿标准详见表4(15天视为一个周期,一个周期内多次单日降雨量达到起赔点的,只赔偿一次且以最高赔偿等级进行赔偿)。在保险合同约定时限内,同一地区遭遇多个强降雨周期,被保险人可多次获赔,但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表4 强降雨赔偿标准及赔偿比例
备注:如果单日降雨量和连续两日累计降雨量同时触发,则赔付比例取高者。
(3)低温赔偿标准。以镇街为统一监测和计算赔偿金额的区域。若某镇街气象自动站监测到单日最低气温≤5℃(最低气温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数字)时,则启动该镇街的保险赔偿程序。赔偿标准详见表5(15天视为一个低温灾害周期,一个周期内连续多次达到起赔点的,只赔偿一次且以最高赔偿等级进行赔偿)。在保险合同约定时限内,同一地区遭遇多个低温灾害周期,被保险人可多次获赔,但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表5 低温赔偿标准及赔偿比例
备注:当前低温过程中同一级别的灾害持续≥3天,灾害等级升高一级赔偿。
(4)停电赔偿标准。若某地区由于自然灾害原因造成外部电网停电,且连续停电时长大于4小时,则启动该地区的保险赔偿程序。赔偿标准详见下表(15天视为一个停电灾害周期,一个周期内连续多次达到起赔点的,只赔偿一次且以最高赔偿等级进行赔偿)。在保险合同约定时限内,同一地区遭遇多个停电灾害周期,被保险人可多次获赔,但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表6 停电赔偿标准及赔偿比例
3.气象数据。风灾、强降雨和低温的计算和发布以保险标的所在镇街的主要气象自动站(中山市设置的)数据为准;如果该气象自动站仪器出现故障,则选取保单约定的备用陆地气象自动站数据。具体自动站点在保单特别约定中载明。
基于站点建设环境、数据环境,按照一个镇两个站点、一主站一副站的原则确定有效站点,见表7,供保险赔付使用。
表7中山市有效观测站点列表
4.停电时长:以供电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为准。
(六)承保机构。由中山市农业农村局按相关规定进行招标,确定若干家承保机构、分片区承保。市农业农村局对承保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第一季会同相关部门对承保机构上一年工作进行考核,实行奖罚制度。对考核结果好的承保机构,可以适当增加其承保区域和业务;对考核不合格的承保机构,或减少其承保区域和业务,或取消其政策性天气指数保险承保资格,由考核等级好的保险机构接手其承保区域业务。具体考核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实施步骤
(一)承保流程。
1.保险公司负责进行条款制定、单证设计、系统开发等前期工作。
2.农户可单独投保,也可由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投保。
3.保险公司做好参保养殖户档案资料的收集、审核、保存;做好参保养殖户承保信息公示及编制保单工作。
(二)理赔流程。
1.报案报损:保险受灾后,被保险人先向保险机构或当地协保员/协保机构报案,协保机构登记后汇总报保险机构指定联系人。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被保险人姓名、受灾种类、受灾时间、受灾地号、受灾面积、预计损失程度及施救措施等。
2.定损理赔:采用天气指数定损方式的,发生自然灾害(风灾、强降雨)时保险公司以在气象部门获取受灾当地的相应气象数据,根据对应的赔偿标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3.备注:承保机构承保、理赔等保险流程,须按照《2020-2023年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操作规范》等文件要求执行。
(三)风险控制。承保机构应积极做好政策性保险的再保险
七、财政补贴资金结算拨付
市、镇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按季度拨付。各保险经办机构汇总保险承保情况,编制市级财政保费补贴申请,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按程序办理补贴资金拨付手续。各镇街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办法可以参照市级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办法实行。镇街财政根据相应的补贴标准,统筹安排使用保费补贴资金,按季直接与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保费结算和拨付。为便于年终结算,第四季度保费补贴资金分两次拨付,10、11月份补贴资金于当年年底拨付,12月份补贴资金于下年度第一季度拨付。
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加强对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如发现保险经办机构和有关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财政部门将追回相应补贴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八、各有关方面职责
(一)承保机构。
1.加强业务宣传,认真向水产养殖生产者介绍有关保险知识,明确告知保险责任范围,不断提高办事保险水平。
2.严格承保条件,核实投保数量和投保价值。依据保险条款开展理赔工作,对保险事故做到快速查勘定损,及时支付保险赔款,协助农户尽早恢复生产。
3.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包括聘请专家,通过多种形式为水产养殖生产经营者提供防灾防损培训,普及天气指数保险知识,督促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等。
4.建立健全承保、理赔服务、现场查勘、赔案理算和案卷管理环节的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承保、核保、定损、理赔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和完善天气指数保险业务相关的各项制度、细则及风险管控措施。
5.独立建账、单独核算。依据相关规定向市农业、财政、市银保监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天气指数保险保费收支执行情况。
(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1.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作为政策性天气指数保险工作的牵头组织部门,应加强对全市天气指数保险工作的指导与协调。
2.与承保机构共同负责政策性气象指数保险的宣传推动,扩大政策性天气指数保险的覆盖面。
3.认真审核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业务、财务报表,并签署盖章确认。
4.及时了解天气指数保险情况,掌握天气指数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加强对承保机构的督促指导,切实维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5.组织有关部门对政策性天气指数保险的承保理赔、勘察定损、保险标的日常管理提供必要技术支持;开展政策性天气指数保险的调查研究,根据水产养殖科学发展需要和群众诉求,提出完善政策性天气指数保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财政部门。
市、镇两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补贴比例,及时足额落实本级天气指数保险保费补贴资金。
(四)银行保险监管部门。
1.加强市场监管,完善天气指数保险监管体系。加强对天气指数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等环节的监管,强化风险防范,督促承保机构提高服务水平。采取措施防止承保机构恶性价格竞争、中途退出承保等,切实维护天气指数保险工作有序开展。
2.及时了解我市天气指数保险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对承保机构经营管理的监管,确保承保与理赔工作落实到位。
(五)气象部门。
1.做好各气象观测站维护工作,保证其正常运作。
2.负责气象实况数据的监测和统计。
3.准确提供有关气象数据,为我市政策性天气指数保险工作提供定损理赔依据。
4.依据天气指数赔付标准出具灾害报告。
(六)供电部门。主要负责提供政策性天气指数保险的理赔相关停电数据证明或报告,配合市农业农村部门、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理赔工作。
九、责任追究及处罚
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人员要各尽其责,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影响天气指数保险工作顺利实施或财政资金流失等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及人员责任。农业农村、财政、银行保险监管部门以及政策性天气指数保险承保机构应加强保费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将按国家规定严肃处理,违反相关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我市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工作机制。市农业农村局为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银保监、市气象局、市供电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不定期召开会议研讨推进保险的工作措施,完善政策,落实分工责任。
(二)安排工作经费。依据《广东省政策性涉农保险基层协保体系建设意见》,承保机构与协保机构公平协商明确协保费用支付标准,协保费用仅能用于协保人员劳务费及协保机构(非财政安排经费的单位)日常运行费用。市、镇财政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可适当安排工作经费,用于推广宣传工作。
(三)加强宣传发动和业务培训。政府相关部门、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体,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编印、张贴、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政策性水产养殖天气指数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增强广大农户的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农户积极主动投保。加强对协保队伍的天气指数保险业务培训,提高协保体系服务水平和工作效能。
(四)建立工作评价和奖惩机制。加强对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工作的年度考核,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按照省设定的考核指标表(包括经营概况、业务创新、风险管理、合规经营、服务网点、理赔效率、实际赔偿等方面),每年一季度对承保机构上一年度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实行奖惩制度。对经办业务差的公司实行减少或取消其承保地域;对经办业务优秀的公司增加承保地域等。
十一、其他
本方案在试行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并经论证后进行修改完善。
本方案由中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