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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2023年中山市政策性水产养殖天气指数保险实施方案(试行)》政策解读

  我局制定了规范性文件《2021-2023年中山市政策性水产养殖天气指数保险实施方案(试行)》,于2021年6月22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政策法规依据

  (一)编制背景

  1.贯彻落实上级文件。《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19〕102号)、《关于大力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粤财金〔2020〕26号)和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关配套文件(粤农农〔2020〕389号)等文件精神,都要求各地级市积极探索开展花木种植、水产养殖天气保险试点。

  2.提高水产养殖“抗灾复产”能力。据统计,2017年台风“天鸽”、2018年台风“山竹”分别给我市水产养殖业造成严重损失。台风等自然灾害对水产养殖造成巨大危害,迫切需要提高水产养殖“抗灾复产”能力。

  3.回应人大代表建议。2019年建议第2019074号《要求将水产养殖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畴》、第2019084号《要求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降低农渔业风险》(议案转建议)、第2019088号《要求提高农业保险保障》3份建议,2020年议案转建议第2020010号《要求增加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险种》,2021年建议第116号《要求加强农业保险管理的建议》,都建议要求将水产养殖纳入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

  4.深化改革、勇于创新的需要。据了解,到目前为止,全国范围内,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还没有成功的经验可复制借鉴。2019年,省农业农村厅在全省范围只选取湛江、茂名两个地级市开展试点工作,水产养殖保险推广难度非常大。2019-2020年,我市开展政策性水产养殖天气指数保险试点,试点范围4个镇,试点面积4000亩,试点品种11个。此次试行的政策性水产养殖天气指数保险,范围为全市所有镇街,品种扩展到22个,基本涵盖我市水产所有品种。此次全覆盖式地试行天气指数保险,是我市农业保险进一步深化改革、勇于创新的新举措。

  (二)政策法规依据

  1.法律、行政法规:《农业保险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666号)等。

  2.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19〕102号)、《关于大力推广政策性涉农保险的意见》(粤府办〔2012〕50号)、《关于大力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粤财金〔2020〕26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粤农农〔2020〕389号)等。

  3.地方性法规、规章:《关于印发<中山市大力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中财农资〔2021〕7号)、《关于印发<中山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险种实施目录(2021-2022年)>的通知》(中农农函〔2021〕34号)、《关于修改中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府办〔2010〕38号)等。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保险周期、灾害周期和保险责任

  1.保险周期。除另有约定外(虾类保险等),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在风灾、强降雨、低温预警(预警等级须达到灾害起赔点)发布后至预警结束前不得临时投保。

  2.灾害周期。保险事故发生后15天视为一个灾害周期,一个灾害周期内只赔偿一次且以最高赔偿等级进行赔偿。一个保险周期累计赔偿不能超过保额。

  3.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述灾害造成保险事故触发,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条款负责赔偿。风灾、强降雨和低温为主险保险责任,停电为附加险保险责任,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的情况下方能增加。

  (1)风灾:日最大风速≥7级(≥13.8米/秒)或日极大风速≥9级(≥20.8米/秒)。保险标的所在区域遭受风灾侵袭,以日最大风速(一日内10分钟平均风速最大值)或日极大风速(一日内瞬时风的最大值)作为标的受灾因子,当受灾因子达到或超过标的受灾临界值时,视为灾害事件发生,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强降雨:连续两日累计降雨量≥190毫米或单日降雨量≥130毫米。保险标的所在区域遭受强降雨侵袭,以两日累计降雨量≥190毫米或单日降雨量≥130毫米作为标的受灾因子,当受灾因子达到或超过标的受灾临界值时,视为灾害事件发生,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3)低温:日最低温度≤5℃。保险标的所在区域遭受低温天气侵袭,以单日最低温度作为标的受灾因子,当受灾因子达到或超过标的受灾临界值时,视为灾害事件发生,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4)停电:连续停电时长>4小时。保险标的所在区域因自然灾害原因造成外部电网停电,以连续停电时长作为标的受灾因子,当受灾因子达到或超过标的受灾临界值时,视为灾害事件发生,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每种因子每15天视为一个灾害周期,一个灾害周期内只赔偿一次且以最高赔偿等级进行赔偿。一个保险周期累计赔偿不能超过保额。

  (二)保险品种、保险金额和费率

  投保人根据投保标的品种,按照表1所列标准进行投保。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及实际种、养殖亩数计收,各品种保险金额最高不能超过保险标的物化成本的100%。

  表水产种类、保额、费率

  品种

  保险金额

  (元/亩)

  每种因子保险费率

  风灾

  强降雨

  低温

  停电

  一类品种

  罗氏沼虾

  一档:5000

  二档:3000

  8%

  (火炬、石岐、南区、西区、港口、沙溪、东升、古镇、小榄、黄圃、三角、阜沙、三乡、五桂山、东区)

  10%

  (南头、东凤、横栏、大涌、板芙、南朗、民众、神湾、坦洲)

  6%

  4%

  2%

  南美白对虾

  澳洲淡水龙虾

  斑节对虾

  青蟹

  二类品种

  四大家鱼

  一档:10000

  二档:5000

  超市鲩

  鲶鱼

  鳊鱼(边鱼)

  罗非鱼

  泥鳅

  三类品种

  加州鲈

  一档:15000

  二档:8000

  脆肉鲩

  暗纹东方鲀

  (巴鱼)

  笋壳鱼

  叉尾鮰鱼

  

  四类品种

  海鲈

  一档:20000

  二档:10000

  鳜鱼

  生鱼

  鳗鱼

  其他类品种

  10000

  注:各品种2个保额只能选其中1个保额;风灾、强降雨和低温3个保险可以同时购买也可以单独购买,停电保险不能单独购买。

  (三)保费及补贴

  保费由参保者和政府财政共同承担,财政补贴保费的80%,参保者承担保费的20%。

  (四)保险赔偿

  1.赔偿计算。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总赔偿金额(元)=∑每种因子赔偿金额(元)。每种因子赔偿金额(元)=每种因子保险金额(元/亩)×不同灾害等级赔偿比例×不同生长期对应的赔偿比例×存塘比例×保险面积(亩)。

  不同生长期对应的赔偿比例:起保日期90天以内(含90天),生长期对应的赔偿比例为30%;起保日期90天-200天(含200天)以内,生长期对应的赔偿比例为60%;起保日期200天以上,生长期对应的赔偿比例为100%;

  存塘比例:存塘50%(含50%)以内对应的赔偿比例为50%;存塘50%以上对应的赔偿比例为100%;存塘比例为零则不赔付。存塘情况以市农业农村局印发的《水产养殖生产日志》所记录的数据为依据;如无《水产养殖生产日志》或记录数据不完整、不真实,则按存塘50%的标准来计算。

  存塘比例=出险时每亩鱼塘保险水产总数量/投保时每亩鱼塘保险水产年计划养殖数量。

  2.各灾害等级赔偿

  (1)风灾赔偿标准。以镇街为统一监测和计算赔偿金额的区域。若某镇街气象自动站监测到风灾,且日最大风速(一日内10分钟平均风速最大值)达到7级及以上或日极大风速(一日内瞬时风的最大值)达到9级及以上时,则启动该镇街的保险赔偿程序。赔偿标准详见表3(15天视为一个风灾周期,一个周期内多次风力达到起赔点的,只赔偿一次且以最高赔偿等级进行赔偿)。在保险合同约定时限内,同一地区遭遇多个风灾周期,被保险人可多次获赔,但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2)强降雨赔偿标准。以镇街为统一监测和计算赔偿金额的区域。若某镇街气象自动站监测到连续两日累计降雨量达到190毫米及以上或单日降雨量达到130毫米及以上时,则启动该镇街的保险赔偿程序。赔偿标准详见表4(15天视为一个周期,一个周期内多次单日降雨量达到起赔点的,只赔偿一次且以最高赔偿等级进行赔偿)。在保险合同约定时限内,同一地区遭遇多个强降雨周期,被保险人可多次获赔,但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3)低温赔偿标准。以镇街为统一监测和计算赔偿金额的区域。若某镇街气象自动站监测到单日最低气温≤5℃(最低气温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数字)时,则启动该镇街的保险赔偿程序。赔偿标准详见表5(15天视为一个低温灾害周期,一个周期内连续多次达到起赔点的,只赔偿一次且以最高赔偿等级进行赔偿)。在保险合同约定时限内,同一地区遭遇多个低温灾害周期,被保险人可多次获赔,但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4)停电赔偿标准。若某地区由于自然灾害原因造成外部电网停电,且连续停电时长大于4小时,则启动该地区的保险赔偿程序。赔偿标准详见下表(15天视为一个停电灾害周期,一个周期内连续多次达到起赔点的,只赔偿一次且以最高赔偿等级进行赔偿)。在保险合同约定时限内,同一地区遭遇多个停电灾害周期,被保险人可多次获赔,但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3.气象数据。风灾、强降雨和低温的计算和发布以保险标的所在镇街的主要气象自动站(中山市设置的)数据为准;如果该气象自动站仪器出现故障,则选取保单约定的备用陆地气象自动站数据。具体自动站点在保单特别约定中载明。基于站点建设环境、数据环境,按照一个镇两个站点、一主站一副站的原则确定有效站点,供保险赔付使用。详见下表:

  中山市有效观测站点列表

  序号

  所属镇(街)

  主站

  副站

  站号

  站名

  站号

  站名

  1

  小榄镇

  G2001

  小榄镇东干堤

  G2047

  小榄镇联丰村

  2

  西区

  G2007

  西区升华道

  G2002

  沙溪镇秀山村

  3

  五桂山

  G2004

  五桂山城桂路

  G2035

  五桂山城桂路

  4

  坦洲镇

  G2037

  坦洲镇大涌口

  G2003

  坦洲镇工业大道

  5

  石岐区

  G2009

  石岐区松苑路

  G2062

  石岐区大沙南路

  6

  神湾镇

  G2017

  神湾镇海港村

  G2031

  神湾镇竹排村

  7

  沙溪镇

  G2002

  沙溪镇秀山村

  G2063

  沙溪镇康乐路

  8

  三乡镇

  G2038

  三乡镇塘橄村

  G2053

  三乡镇古鹤水库

  9

  三角镇

  G2022

  三角镇金三大道

  G2032

  三角镇乌沙村

  10

  南头镇

  G2013

  南头镇南头大道

  G2040

  南头镇低沙村

  11

  南区

  G2024

  南区中山市文明路13号

  G2029

  南区马岭水库

  12

  南朗镇

  G2005

  南朗镇南岐路

  G2052

  南朗镇上下栏村

  13

  民众镇

  G2006

  民众镇六百六路

  G2045

  民众镇裕安村

  14

  火炬区

  G2008

  火炬开发区沙港东路

  G2023

  火炬开发区沿江东一路

  15

  黄圃镇

  G2014

  黄圃镇兴圃大道

  G2056

  黄圃镇雁企村

  16

  横栏镇

  G2020

  横栏镇长安大街

  G2039

  横栏镇九倾村

  17

  古镇镇

  G2064

  古镇水利所

  G2021

  古镇镇东兴东路

  18

  港口镇

  G2044

  港口镇中南村

  G2016

  港口镇兴港中路

  19

  阜沙镇

  G2015

  阜沙镇阜港东路

  G2061

  阜沙镇育才路1号

  20

  东升镇

  G2034

  东升镇鸡笼路

  G2011

  东升镇东港大道

  21

  东区

  G2026

  东区长江水库

  59485

  中山国家站

  22

  东凤镇

  G2012

  东凤镇东阜路

  G2033

  东凤镇西堤路

  23

  大涌镇

  G2046

  大涌镇全禄村

  G2019

  大涌镇德政路

  24

  板芙镇

  G2018

  板芙镇长安南路38号

  G2058

  板芙镇西河村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1-2023年中山市政策性水产养殖天气指数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