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制定了规范性文件《2021-2023年中山市政策性水产养殖天气指数保险实施方案(试行)》,于2021年6月22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政策法规依据
(一)编制背景
1.贯彻落实上级文件。《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19〕102号)、《关于大力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粤财金〔2020〕26号)和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关配套文件(粤农农〔2020〕389号)等文件精神,都要求各地级市积极探索开展花木种植、水产养殖天气保险试点。
2.提高水产养殖“抗灾复产”能力。据统计,2017年台风“天鸽”、2018年台风“山竹”分别给我市水产养殖业造成严重损失。台风等自然灾害对水产养殖造成巨大危害,迫切需要提高水产养殖“抗灾复产”能力。
3.回应人大代表建议。2019年建议第2019074号《要求将水产养殖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畴》、第2019084号《要求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降低农渔业风险》(议案转建议)、第2019088号《要求提高农业保险保障》3份建议,2020年议案转建议第2020010号《要求增加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险种》,2021年建议第116号《要求加强农业保险管理的建议》,都建议要求将水产养殖纳入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
4.深化改革、勇于创新的需要。据了解,到目前为止,全国范围内,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还没有成功的经验可复制借鉴。2019年,省农业农村厅在全省范围只选取湛江、茂名两个地级市开展试点工作,水产养殖保险推广难度非常大。2019-2020年,我市开展政策性水产养殖天气指数保险试点,试点范围4个镇,试点面积4000亩,试点品种11个。此次试行的政策性水产养殖天气指数保险,范围为全市所有镇街,品种扩展到22个,基本涵盖我市水产所有品种。此次全覆盖式地试行天气指数保险,是我市农业保险进一步深化改革、勇于创新的新举措。
(二)政策法规依据
1.法律、行政法规:《农业保险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666号)等。
2.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19〕102号)、《关于大力推广政策性涉农保险的意见》(粤府办〔2012〕50号)、《关于大力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粤财金〔2020〕26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粤农农〔2020〕389号)等。
3.地方性法规、规章:《关于印发<中山市大力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中财农资〔2021〕7号)、《关于印发<中山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险种实施目录(2021-2022年)>的通知》(中农农函〔2021〕34号)、《关于修改中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府办〔2010〕38号)等。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保险周期、灾害周期和保险责任
1.保险周期。除另有约定外(虾类保险等),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在风灾、强降雨、低温预警(预警等级须达到灾害起赔点)发布后至预警结束前不得临时投保。
2.灾害周期。保险事故发生后15天视为一个灾害周期,一个灾害周期内只赔偿一次且以最高赔偿等级进行赔偿。一个保险周期累计赔偿不能超过保额。
3.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述灾害造成保险事故触发,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条款负责赔偿。风灾、强降雨和低温为主险保险责任,停电为附加险保险责任,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的情况下方能增加。
(1)风灾:日最大风速≥7级(≥13.8米/秒)或日极大风速≥9级(≥20.8米/秒)。保险标的所在区域遭受风灾侵袭,以日最大风速(一日内10分钟平均风速最大值)或日极大风速(一日内瞬时风的最大值)作为标的受灾因子,当受灾因子达到或超过标的受灾临界值时,视为灾害事件发生,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强降雨:连续两日累计降雨量≥190毫米或单日降雨量≥130毫米。保险标的所在区域遭受强降雨侵袭,以两日累计降雨量≥190毫米或单日降雨量≥130毫米作为标的受灾因子,当受灾因子达到或超过标的受灾临界值时,视为灾害事件发生,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3)低温:日最低温度≤5℃。保险标的所在区域遭受低温天气侵袭,以单日最低温度作为标的受灾因子,当受灾因子达到或超过标的受灾临界值时,视为灾害事件发生,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4)停电:连续停电时长>4小时。保险标的所在区域因自然灾害原因造成外部电网停电,以连续停电时长作为标的受灾因子,当受灾因子达到或超过标的受灾临界值时,视为灾害事件发生,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每种因子每15天视为一个灾害周期,一个灾害周期内只赔偿一次且以最高赔偿等级进行赔偿。一个保险周期累计赔偿不能超过保额。
(二)保险品种、保险金额和费率
投保人根据投保标的品种,按照表1所列标准进行投保。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及实际种、养殖亩数计收,各品种保险金额最高不能超过保险标的物化成本的100%。
表水产种类、保额、费率
注:各品种2个保额只能选其中1个保额;风灾、强降雨和低温3个保险可以同时购买也可以单独购买,停电保险不能单独购买。
(三)保费及补贴
保费由参保者和政府财政共同承担,财政补贴保费的80%,参保者承担保费的20%。
(四)保险赔偿
1.赔偿计算。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总赔偿金额(元)=∑每种因子赔偿金额(元)。每种因子赔偿金额(元)=每种因子保险金额(元/亩)×不同灾害等级赔偿比例×不同生长期对应的赔偿比例×存塘比例×保险面积(亩)。
不同生长期对应的赔偿比例:起保日期90天以内(含90天),生长期对应的赔偿比例为30%;起保日期90天-200天(含200天)以内,生长期对应的赔偿比例为60%;起保日期200天以上,生长期对应的赔偿比例为100%;
存塘比例:存塘50%(含50%)以内对应的赔偿比例为50%;存塘50%以上对应的赔偿比例为100%;存塘比例为零则不赔付。存塘情况以市农业农村局印发的《水产养殖生产日志》所记录的数据为依据;如无《水产养殖生产日志》或记录数据不完整、不真实,则按存塘50%的标准来计算。
存塘比例=出险时每亩鱼塘保险水产总数量/投保时每亩鱼塘保险水产年计划养殖数量。
2.各灾害等级赔偿
(1)风灾赔偿标准。以镇街为统一监测和计算赔偿金额的区域。若某镇街气象自动站监测到风灾,且日最大风速(一日内10分钟平均风速最大值)达到7级及以上或日极大风速(一日内瞬时风的最大值)达到9级及以上时,则启动该镇街的保险赔偿程序。赔偿标准详见表3(15天视为一个风灾周期,一个周期内多次风力达到起赔点的,只赔偿一次且以最高赔偿等级进行赔偿)。在保险合同约定时限内,同一地区遭遇多个风灾周期,被保险人可多次获赔,但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2)强降雨赔偿标准。以镇街为统一监测和计算赔偿金额的区域。若某镇街气象自动站监测到连续两日累计降雨量达到190毫米及以上或单日降雨量达到130毫米及以上时,则启动该镇街的保险赔偿程序。赔偿标准详见表4(15天视为一个周期,一个周期内多次单日降雨量达到起赔点的,只赔偿一次且以最高赔偿等级进行赔偿)。在保险合同约定时限内,同一地区遭遇多个强降雨周期,被保险人可多次获赔,但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3)低温赔偿标准。以镇街为统一监测和计算赔偿金额的区域。若某镇街气象自动站监测到单日最低气温≤5℃(最低气温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数字)时,则启动该镇街的保险赔偿程序。赔偿标准详见表5(15天视为一个低温灾害周期,一个周期内连续多次达到起赔点的,只赔偿一次且以最高赔偿等级进行赔偿)。在保险合同约定时限内,同一地区遭遇多个低温灾害周期,被保险人可多次获赔,但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4)停电赔偿标准。若某地区由于自然灾害原因造成外部电网停电,且连续停电时长大于4小时,则启动该地区的保险赔偿程序。赔偿标准详见下表(15天视为一个停电灾害周期,一个周期内连续多次达到起赔点的,只赔偿一次且以最高赔偿等级进行赔偿)。在保险合同约定时限内,同一地区遭遇多个停电灾害周期,被保险人可多次获赔,但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3.气象数据。风灾、强降雨和低温的计算和发布以保险标的所在镇街的主要气象自动站(中山市设置的)数据为准;如果该气象自动站仪器出现故障,则选取保单约定的备用陆地气象自动站数据。具体自动站点在保单特别约定中载明。基于站点建设环境、数据环境,按照一个镇两个站点、一主站一副站的原则确定有效站点,供保险赔付使用。详见下表:
中山市有效观测站点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