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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市财政资金管理要求,我局制定《中山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中山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31日


(联系人:叶健健,电话:88221222)



附件

中山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根据《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1-2023年中山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参照《广东省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补助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专项用于我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的市级财政资金。镇街统筹资金(含其他整合在产业园建设范围内使用的各级财政资金)和企业自筹资金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是指现代农业产业园所在的镇街人民政府。本办法所称实施主体是指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产业化联合体、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农业科研、技术推广单位等)。

  第二章  绩效目标

  第四条  绩效目标。重点突出产业园主导产业中二三产业的发展,引导实施主体与农民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产业园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地农民15%以上或年增速高于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个百分点以上。产业园内种养殖业亩均产值增长5%-10%。主导产业集中度高、精深度高和聚集度高,形成一二三产的产业联合体。撬动镇街统筹资金和社会资本投入达到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市级财政补助资金3倍以上,其中社会资本投入规模达到市级财政补助资金2倍以上。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资金补助方式。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以奖代补”方式,对镇街财政投入现代农业产业园进行补助。

  第六条  补助对象和标准。市级财政补助资金补助对象为现代农业产业园所在的镇街人民政府。其中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单个产业园补助标准不超过5000万元,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单个产业园补助标准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核定的市级财政补助金额,协助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将市级补助资金拨付至镇街财政。

  (一)现代农业产业园启动建设首年由市农业农村局按不超过产业园申请财政资金上限的40%将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提前拨付至镇街财政。

  (二)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期内,镇街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对项目建设投入进行核定,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市财政资金撬动镇街统筹资金和社会资本投入3倍以上的要求确定补助资金金额。如确定金额大于已拨付金额的,由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差额部分继续补助;如确定金额小于已拨付金额的,则本年度不再安排补助资金。具体补助金额视当年度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补助资金预算情况调整。

  (三)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期满后,结余的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资金预算安排。镇街应提前编制下一年度资金投入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并于当年9月底前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市农业农村局对镇街资金计划和项目方案进行审核并申报年度预算,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财力情况分年度安排市级财政补助资金。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项目申报及审批。市农业农村局每年根据省市工作要求组织申报产业园项目,由镇街人民政府作为申报主体,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参照省的标准申报建设,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由市农业农村局批准建设。

  第十条  项目建设内容。符合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奖补范围的项目建设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但不限于六个方面所列的具体事项:

  (一)农业设施。主要指农业生产大棚、畜禽养殖栏舍(含楼房栏舍)、渔业生产设施和田头简易加工、包装、冷库、节水灌溉、水肥一体化、产业园核心区道路改造、供水供电、畜禽粪污和水产养殖尾水处理等设施设备补助。

  (二)土地流转。主要指产业园特别是核心区土地流转的租金补助。

  (三)产业融合。主要指产业园农产品生产加工及流通用房、加工设备设施、产品储藏、冷库、冷链配送和流通设施的升级改造、新产业新业态设施配套等补助。

  (四)科技研发与信息支撑。主要指信息化建设、数字农业、技术研发和成果转换、检验检测设施设备等产业发展公用平台方面补助。

  (五)农业品牌。主要指与产业园主导产业密切相关的产品品牌宣传和打造特色地方区域公用品牌等补助。

  (六)贷款贴息。主要指对产业园实施主体投资产业园固定资产建设向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所产生利息的补助,贴息额不超过该企业在产业园项目贷款利息总额的50%(按基准贷款利率或LPR计算),贴息时间限定在2周年以内。不重复享受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财政资金奖补同类的贴息政策。

  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要优先支持区域公用品牌创建、加工工艺研发及系列产品开发、联结农户的物流电商平台、贷款贴息撬动社会资本投资等方面。

  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不得用于企业经营性开支(包括日常成本费用开支、职工薪酬及社会保险费用、临时人员劳务费用、非正常成本费用开支)和债务等一般性支出。

  第十一条  项目进度管理。各镇街应按照第十条规定的项目建设内容组织开展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工作,并将相关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投入情况于每个季度开始五日内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具体资料报送要求由市农业农村局另行通知。

  第十二条  产业园经批准后,责任主体要组织实施主体细化完善资金使用方案,按照“一园一绩效目标”制定产业园建设的绩效目标,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实施过程中因市场价格变化、政策调整、建设条件或建设内容发生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资金使用方案的,由责任主体根据建设目标和绩效目标自行调整,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五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三条  责任主体职责

  (一)负责对照省、市印发的工作方案、建设指引、资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等,按照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的原则,制定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方案,细化具体项目建设内容,组织各有关实施主体开展项目建设工作。

  (二)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研究制定资金实施细则,负责资金使用方案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对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及时将项目资金拨付给实施主体。

  (三)研究制定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项目库,对项目的可行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

  (四)统筹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包括确定项目库、评估评审(可行性分析)、立项、资金安排、绩效评价、组织验收等关键环节资料,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五)指导并监督实施主体做好项目管理,定期收集项目进展情况,并将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确保项目建设达到预期目标。

  (六)组织镇街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实施主体职责

  (一)确保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真实性、合法性。

  (二)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并达到绩效目标。

  (三)配合镇街做好项目管理,做好项目的自检自评工作。

  (四)加强财务管理,依法依规使用财政资金,落实自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五)配合市级有关部门、责任主体做好信息报送、项目验收、绩效自评、宣传报道、监督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落实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申请、下达、拨付等工作。

  (二)牵头制定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并适时予以修订。

  (三)加强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项目库管理,审核镇街项目申报材料。

  (四)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定期跟踪项目实施进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五)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开展自我评价,确保达到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审核并批复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

  (二)协助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通报。

  (三)协助市农业农村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批准、谁监管”的原则,责任主体承担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责任,落实监管责任,负责对所管辖现代农业产业园的建设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和实地核查,掌握项目开展情况和资金使用进度,确保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市农业农村局根据项目开展情况开展督导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实地核查。

  第十八条  责任主体依照绩效目标在实施期内的每一年度对所管辖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建设与运行情况组织自评,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对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绩效开展自我评价,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于骗取、挤占、截留、挪用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按程序取消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补助对象资格、收回该项目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补助资金,并在全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一条  被取消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资格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3年内不得申报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  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责任主体及各相关部门、单位,相关人员必须各司其职、各尽所责,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影响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补助资金出现重大管理问题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及中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原《中山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中农农规字〔2020〕11号)同时废止。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中山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图读懂《中山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