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区社区工作和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各镇街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财政分局: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项目资金的管理,促进我市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顺利实施,现将《中山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9月29日
中山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项目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项目资金的管理,促进我市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顺利实施,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产地环境安全,依据《中山市农业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农〔2016〕7号)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府〔2017〕54号),参照《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20〕1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设立用于中山市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使用遵循公平公正、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择优支持、严格管理和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补助标准
第四条 有机肥替代化肥项目
(一)实施主体:在中山市范围内从事粮食、蔬菜、水果种植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补助条件: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粮食类种植面积50亩以上、果蔬类种植面积20亩以上;
2.生产区域生态环境良好、水利灌溉条件较好,有较大的连片生产面积,产品质量安全;
3.大力推广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带动周边种植户使用有机肥替代化肥,实现种植提质增效;
4.鼓励优先使用本市生产的商品有机肥,以减少农业污染。
(三)补助标准:项目实施主体购买施用的商品有机肥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总养分N+P2O5+K2O要大于等于5%,有机质要大于等于45%、水分小于30%)。每亩补贴最高不超过300元。
第五条 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及统防统治项目
(一)实施主体: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家庭农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等。
(二)补助条件:
1.实施农作物病虫害物理防控,如:灭虫灯、有色粘板、昆虫性诱剂诱杀等;
2.实施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服务,如:无人机统一喷药、实蝇统一防控、统一灭螺等;
3.实施高效低风险农药替代化学农药、生物农药替代化学农药推广;
4.其它农药减量增效绿色高效技术模式推广。
(三)补助标准:经评审立项的项目,按农作物种植面积计算,每亩补贴最高不超过50元。
第六条 畜禽生态健康养殖建设项目
(一)实施主体:市内符合条件的畜禽类农业生产主体。
(二)补助条件:
1.申报单位(个人)为经养殖备案登记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畜禽养殖场(户);
2.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开展相关养殖环保设施设备建设和新型养殖设施设备建设。环保设施设备:沼气工程、固体废弃物堆肥设施设备、污水贮存处理设施设备、清粪设施设备、雨污分流设施和畜禽废弃物生产有机肥等项目。新型养殖方式设施设备:精准饲喂、生物发酵床养殖、自动饮水、水帘降温、通风除臭系统、智能环控等设施设备。
(三)补助标准:项目验收合格后,在当年资金预算内,按每户补贴不高于20万元标准进行奖补。
第七条 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项目
(一)实施主体:承担中山市范围内该类项目的企事业单位。
(二)实施区域:我市现存的Ⅱ、Ⅲ类农用地。
(三)实施要求:
1.项目实施的治理修复措施参照《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治理修复推荐技术名录(2019年版》(农办科〔2019〕14号),且投入的叶面阻控剂、土壤调理剂等产品须具备相关合规性证明,保证其安全可靠性;
2.项目实施过程中引入专业治理机构、保险、检测、监理等机构,推进项目有效实施。
(四)扶持标准:按照当年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合同核定的金额进行资金拨付。
(五)资金用途:
1.针对我市现存的图斑内受污染耕地土壤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开展抽查检测;
2.建设超标水稻田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示范区;
3.超标蔬菜田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
4.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修复;
5.对我市现存的图斑内严格管控类农用地(Ш类)实施休耕或种植结构调整的,每亩补贴金额不超过市政府的种粮直补标准;
6.其他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重点任务。
第三章 项目绩效目标
第八条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项目绩效管理,项目实施后,能加快推进我市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提高治理成效,减少农业生产对环境的污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九条 有机肥替代化肥项目,集中连片整体实施。通过大力推广有机肥替代化肥、有机无机相结合等绿色高产高效技术,促进化肥减量增效,促进土壤质量提升,推动农业生产方式绿色转型。
第十条 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项目,以农药减量控害为主线,实施农业防治、物理诱杀、天敌控害、高效低风险农药与生物农药应用技术等,推进绿色防控与专业化统防统治有机融合。
第十一条 通过落实畜禽生态健康养殖建设项目,推进精准饲喂、智能环控、臭气减排、节水养殖等设施应用,进一步提高畜禽养殖机械化、自动化水平,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减少畜禽养殖污染,实现畜牧业生产与环境保护和谐发展。
第十二条 通过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加强中山市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控及安全利用,逐步改善耕地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项目合同要求完成年度绩效目标。
第四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流程
市农业农村局提前组织资金项目入库储备,并通过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发布资金申报指南。各镇街农业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补助条件的个人或单位申报各类项目,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后推荐至市农业农村局。申报各类项目所需材料及申报流程详见附件。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分配和公示
市农业农村局对申报项目核查和复审后,参照《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补贴,并拟定该项目资金分配方案,资金分配方案需在中山市农业农村局政务网等信息公开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
(一)有机肥替代化肥项目和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及统防统治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进行资金下拨。项目完成后,均由市农业农村局委托市农业科技推广中心进行验收。
(二)畜禽生态健康养殖建设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经专家评审合格后进行奖补。
(三)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的拨付
项目资金拨付采取“事后奖补”或项目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进行资金拨付。主管部门根据验收结果及资金使用计划,在资金控制规模内,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相关规定,办理奖补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主体职责
(一)确保申报项目及资金拨付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
(二)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不得随意更改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
(三)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并达到预定的目标。
(四)建立项目基本档案,应实行专账管理,不得与其他经费混淆使用,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书面汇报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五)自觉接受市审计、财政、农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镇街农业主管部门职责
(一)对申报项目及申拨资金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审核。
(二)建立项目档案,督促项目实施主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不得随意更改实施地点、规模、标准和内容。
(三)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并达到预定的目标。
(四)对项目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确保项目资金按规定范围使用。
(五)自觉接受市审计、财政、农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职责
(一)负责项目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提出项目资金申请,编制项目资金年度总体计划和明细计划,按程序报批。
(二)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与实施,对项目资金申报、分配等进行公示和公告。
(三)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做好绩效自评工作,确保绩效目标的实现。
(四)组织项目验收和复核。
第二十条 镇街财政部门职责
配合同级农业部门做好项目资金的监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职责
(一) 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加强项目资金监管。
(二) 负责对农业部门提出的项目资金拨付环节进行程序性、合规性审核。
(三) 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及时审核拨付项目资金。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局须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山市农业农村局政务网等信息公开渠道公开如下信息:
(一)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包括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审批程序等。
(二)项目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三)项目资金申报和分配情况,包括资金审批的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补助金额等分配情况。
(四)其他按规定公开的内容,如公开接受、处理投诉、监督检查情况等。
第七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农业和财政部门要依照项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管理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以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20〕14号)的规定实行责任追究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用款、谁负责”原则,在项目资金分配、审批、使用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应予以问责并实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决策制度和程序导致决策失误,造成财政资金严重浪费、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
(二)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财政预算有关规定,挤占、挪用财政项目资金,造成损失、浪费或无故滞留、缓拨资金,严重影响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管理措施不力,造成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低下或产生损失浪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四)镇街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五)凡经审计和监督部门认定,资金申报和使用单位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项目资金的,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在3-5年内限制财政项目资金申报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2021年10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