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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3年中山市推进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专项资金奖补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农财〔2013〕36号


火炬开发区社区工作和社会事务局,各镇(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农业农村和社会事务局)、财政分局:

根据《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府〔2010〕119号)和《关于中山市推进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府〔2011〕140号),为规范我市名镇名村示范村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2013年中山市推进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专项资金奖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反馈市农业局(市委农办),市财政局。

 

 

中山市农业局(中山市委农办)        中山市财政局

2013108

2013年中山市推进名镇名村示范村

建设专项资金奖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中山市推进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府〔2011〕14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府〔2010〕119号)等文件规定,遵循及时到位,专款专用;扶强扶优,突出特色;财政引导,社会投入;以奖代补,分类指导;绩效管理,规范有效的资金分配使用原则。

 

第二章  奖补对象、标准和资金使用范围

    第三条  奖补对象

各镇(区)政府是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财力保障的责任主体。凡列入省创建名镇名村示范村名录,并符合《广东岭南名镇建设评价》、《广东岭南名村建设评价》和《中山市市级示范村建设评价》认定条件的镇、村,市财政将对相关村居给予资金奖补。 

第四条  奖补标准

    2013年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资金分为基础性补助和实效性补助两类,基础性补助安排220万元,实效性补助安排160万元。

    (一)基础性补助。  

对第二批列入省创建名镇名村示范村名录的1个名镇、6条名村,已按照《广东省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规划编制指引(试行)》(粤建村〔2011〕89号)的要求,制定名镇名村示范村行动计划和建立项目库的,可给予每个名镇创建单位40万元,每条名村创建单位各30万元的基础性补助,用于开展创建启动工作。

(二)实效性补助。

市农业局(市委农办)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等市属相关部门对第一批列入省名镇名村示范村创建名录的名镇制定的年度建设任务与完成建设任务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根据省制定的考核内容逐项进行资料审查,对考核内容中的基本情况(定性要求)、基础要求(定量要求)和特色要求(定量要求)进行评分,对完成情况较好,评分在95分以上的,给予每个名镇40万元的实效性补助。

第五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编制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规划和总体发展规划。

(二)示范村建设:用于建设经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乡村景观改造和绿化美化建设,达到卫生村基本标准,村容整洁、环境宜人、设施配套、生活便利,适宜生存发展,具有示范作用的宜居村(居)。

(三)名村建设:用于建设达到示范村建设要求,并具有一种或多种特色优势,农民生活达到较高的小康水平,拥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代表新农村建设水平和农村改革发展方向,代表我市新农村建设成果和形象的村(居)。

(四)名镇建设:用于建设符合小城镇发展规律,规划科学合理、主导产业突出、城镇功能完善、生态环境良好、生活水平较高,在产业形态、人文自然、公共服务等方面,特别是在宜居宜业、文明风尚、社会和谐、活力创新上,体现出较强特色和优势,具有较大影响力和较高的知名度,辐射带动能力较强的镇(区)。

(五)市级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和大型设备以及通讯器材、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项目管理经费。

 

第三章  资金申报、考评及拨付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

    (一)各镇(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市农业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要求,组织项目单位申报专项资金。

(二)各镇(区)农业主管部门对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汇总,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连同项目申报材料分别上报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

(一)填报《中山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各镇(区)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的合理性、真实性、可行性等提出审核意见。

(二)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及附件。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工程、设备、技术)方案;项目投资方案;申请专项资金用途;项目建设期限及具体实施计划;项目绩效目标等。

(三)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所有材料必须一式三份。

第八条  考评验收

(一)市农业局(市委农办)根据各镇区创建工作的情况和提交的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相关镇区进行实地考核和资料汇总。

(二)考评验收完成后,由市农业局(市委农办)编制相关评审表格,并在专项资金控制的规模内制定资金补助方案。

第九条  资金分配公示

市农业局(市委农办)会同市实施秀美村庄工程建设幸福和美村居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联合制定资金补助方案,资金补助方案在市农业局门户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市农业局与市财政局联文上报市实施秀美村庄工程建设幸福和美村居领导小组,经批准后下达奖补资金。

第十条  资金拨付流程

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用款单位属于镇区的,由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联文向所属镇区财政分局下达资金,涉及对行政村(社区)补助的,有关镇区财政分局要及早将资金转下达至各行政村(社区)。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  市农业局(市委农办)职责

(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工作;

(二)加强对市级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做好申报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市名镇名村示范村创建奖补资金筹集工作;

(二)指导各试点镇、村做好名镇名村示范村创建专项资金保障工作;

(三)按有关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镇区部门职责

(一)镇区业务主管部门职责。

1、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负责。

2、确保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项目如期完成,并达到预定的目标。

3、确保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规定专账核算。

4、及时向市级财政部门和市名镇名村办书面汇报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二)镇(区)财政部门职责。

1、负责筹集镇区创建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资金。

2、负责对镇区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

3、及时兑付奖补资金。奖补资金的发放要按照市农业局(市秀美办)、财政部门的文件精神,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兑付工作。

4、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农业局(市委农办)和市财政局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镇(区)相关部门应对本镇(区)的名镇名村示范村创建点申报的有关项目应进行严格审查,并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考察和督导。

第十六条  对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市级奖补资金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市委农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在市财政奖补资金设立期限内执行。


  附件:1、广东岭南名镇建设评分表.docx

     2、广东岭南名村建设评分表.docx

     3、中山市市级示范村建设评分表.docx